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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会计负责人的责任

论企业负责人的会记责任 【内容摘要】:会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单位负责人未必精通会计专业。当前,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任意伪造虚假的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十分突出,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问题。因此,加强经济领域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法制建设,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本文首先阐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并通过比较我国与英、法、德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会计法》存在的不足;其次,阐述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现象的现状,并通过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如何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几点建议: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风险规避 引言 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不可能对单位会计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一般会计人员只是单位负责人聘任的生成会计信息的具体工作人员,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取得部分的会计处理权和监督权,不能对单位外部负责,更不能对向单位外部提供的整体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一贯性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因此,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理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 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堵住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造假帐又规避法律的漏洞,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从而切实地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有效地防止了会计违法现象的发生。 2000年新颁布实施的《会计法》对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康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财务报告的实用性和指导性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肆意违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行为的有关具体条款,为维护广大财会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创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追究惩戒因单位负责人原因造成的违纪违规和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会计立法领域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相关概念及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国际比较 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此,可理解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代表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经理等[1]。 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2]。 (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国际比较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反《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3]。《会计法》第六章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或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英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年度报表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由公司的一名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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