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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前言
所谓“侵权”,就是指行为人因其某些行为或物体致他人损害和事实的发生,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在民法学上,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归责原则贯穿于整个侵权法之中,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化。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二元归责体系,即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但是其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即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发展进而讨论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立法完善。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述
(一)侵权行为法及其归责原则的发展
在侵权行为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大致可以划分为习惯法时期、古代成文法时期和现代法时期这样三个阶段。
1、习惯法时期
在习惯法时期,最早的侵权行为法主要表现为私人复仇制度,它的作用是解决部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大侵害行为,是以受害人及其血亲对加害人进行同态复仇的方式来解决[]。
2、古代成文法时期
在古代成文法时期,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单行的成文法加以规定,而是散见于各国的一般的成文法典之中。法律禁止私人复仇,而赋予受害人及其家属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最初的古代成文法中,对于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确定以财产的方法赔偿;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一方面规定可以用财产的方法赔偿,另一方面还规定可以用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赔偿。这种矛盾性规定,反应了新旧法律规范的矛盾,使当时的成文法成为一个习惯与新法、古老法制原则与法律进步化趋向的混杂物。在古罗马,直到裁判官法出现,才最后确定了对人身侵害也一律实行财产赔偿制度。
3、现代法时期
进入现代法时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体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等几个方面。就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具有代表性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体系,把侵权行为作为“非合意而生之债”,并用“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代替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准私犯”的概念。它的最突出的贡献,就在于打破了罗马法及其他古老法典对各种侵权 行为分别规定的办法,制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原则条文,即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1900年《德国民法典》详细地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原则、特别侵权行为责任、监护人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请求权时效等一整套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制度。
就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发展来说,它是由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和大量具体侵权诉讼的法院判例构成的法律汇编。它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法律原则,也没有恰当的分类。例如有的分为:(1)人身损害;(2)非法拘禁;(3)精神折磨;(4)侵犯财产所有权;(5)侵犯个人无形利益。
从世界法治观念的演进历史看,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从结果论到行为论的过程。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的各国民法,源于对私法保护的侵权法,都体现了人类社会对侵权行为作出规范和控制的努力。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解决侵害的基本方法是血亲复仇。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血亲复仇逐渐被赔偿制度所取代,这时的赔偿制度,实行的是结果责任主义,即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随着人类理性日趋完善,到罗马《十二表法》时,过错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国法大全》中,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发展,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继承了罗马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使之成为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列的近代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在事业上生气勃勃的进取精神和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的价值观念。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采用的是一般化的立法模式,在规定民法典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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