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法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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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包合同法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法规定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 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八条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 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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