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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

论公司章程 [摘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它既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正常运作的法律依据。本文从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章程内容及其效力评价、章程变更的程序等方面,对公司章程这一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司章程;特征;法律意义;效力评价;变更程序   1.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权力机关、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监督机关都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2.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6]公司章程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效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享有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条款与公司章程效力关系问题。从法理角度讲,公司法有关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则公司章程无效。而公司章程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设立无效。但是否只要发生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就必然导致整个章程无效,不能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对于有些股东未约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视为股东未作约定,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调整,并无必要一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况且章程依法是可以“修改”的,“修改”既包括“减少”和“删除”原有的内容,也包括“增加”原来欠缺的内容以弥补原来内容的不足。 四、公司章程的变更 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司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为使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必须及时调整经营方针,这就要变更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既是相对稳定的,又是可变的,可以说公司章程的变更和修改没有任何的限制,无论何时、作何重大修改甚至全部变更都为法律所允许。[17]但章程的变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章程的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无论公司章程作何种变更和修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不能违反股东平等的原则。章程不是公司个别成员的个人意志,而是根据所有成员的共同意志规定的,体现了股东之间平等互利的关系。在章程制定阶段,章程内容必须经全体发起人或设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生效,因此这一阶段的章程可以说完整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而在修改时,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修改过程体现的是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各国都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基本权利作了直接规定。同时,为了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的大小股东利益失衡,公司法还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的权利做出扩张或限制性的规定,但这种规定不得与公司规定的股东的基本权利相违背,不能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不得借修改章程的机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修改损害到某类股东的权益,则不仅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还要经过相关种类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平等地维护不同股东的权益。 3.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变更公司章程本是公司自己的事情,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势必同交易相对人形成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章程的变更已不再单纯是公司的内部事情,有可能影响债权人利益。如公司减资、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等都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因此,许多国家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变更章程时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应的债权人可以对公司变更章程提出异议或抗辩。 (二)章程变更的程序 因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均作了严格要求。公司章程的变更一般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事务的需要提出修改建议,也可由股东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应将修改条款通知全体股东,并将变更后的章程备置于公司。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股东大会对章程变更的表决。这是章程变更的实质性阶段,也是公司法立法的重点,各国公司法对表决生效条件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日本《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章程,要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除要记载会议的目的以外,还要记载有关章程变更议题的概要。发行各种股份的公司,如果变更章程损害某类股东利益时,还需要该类股东大会的决议。章程的内容由于客观事实的改变而不得不加以变更时,不需要股东大会的决议。[18]《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79条第(2)项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需要一个在做出决议时代表了基本资本的至少3 /4。章程也可以规定另外一个资本多数,但是对于修改经营对象,则必须规定一个更大的资本多数。”第(3)项规定:“如果将目前多种股票之间的比例关系改变为对一种股票不利,那么股东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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