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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

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   吴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案件的不断增加,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对于妥善处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不但可以恰当地惩罚犯罪,又可以最小的化解刑罚的负面效应,平息诉讼双方的矛盾,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然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面临着诸如当事人的合意与国家强制、惩罚性与补偿性、公权与私权等方面的价值冲突。如何恰当地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与量刑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当前应当深刻探讨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必要性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律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案件调解,促成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亲属自愿代偿的,可以酌情处罚,主要理由是:第一,行为人犯罪前后的行为,前后的行为表现属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犯罪后经法院调解积极赔偿或要求亲属为其代偿,证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不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第二,赔偿及时有利于抚慰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如果将赔偿与否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有利于促进被害人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尽快的弥补。   另一种认为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从轻或减轻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代替赔偿。主要理由是:第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内容及目的与意义都是很不同的。刑事责任是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民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性的法律责任。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的责任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进行惩罚,而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救,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第二,容易引起负面效应,使人们形成犯了罪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刑赎罪的误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说法。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积极赔偿或其家属积极自愿代为偿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笔者认为其存在的合理理由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是此观点存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的第4条规定:“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是政策依据。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的最高理念,赔偿部分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刑事处罚只能起到社会警示及惩罚作用,并不能实在的解决根本的矛盾,更不能真正的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政策基础。另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要求,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三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而危害性的大小是由主客观两方面决定的,被告人犯罪后经法院调解积极对被害人赔偿表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相对比较小。   四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刑罚的功能体现在很多方面,补偿功能是刑罚的功能之一。被害人因受到犯罪的侵害而在物质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因而要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的适用,一方面惩罚犯罪人,另一方面使物质损失得到补偿。这两方面缺一不可,所以说有限度地、恰当的将被告人赔偿与量刑挂钩,是有必要和可行的。   五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要求。现在法院判案简单,执行困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一般当即便可以执行,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补偿,这样便克服了执行难的问题。法官在定罪量刑时,重视的是被告人违法犯罪,国家对其施之刑罚。而很少考虑被害人的因素。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多数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判决只能流于形式,甚至成为法律“欠条”,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弥补。像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旦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几乎100%无法执行。通过调解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促成被告人积极赔偿或要求亲属为其代偿,可以非常有效的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调解结案的,有利于公法对被告人的积极认同。有利于私法对被害人的最大保护。法院利用调解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情节的条件,可以最大程度地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积极性参与到调解中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被告人都没有赔偿能力,而且身陷囹圄,无法真正完成赔偿,而由其亲属自愿的赔偿,大大的提高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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