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占有刘明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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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占有刘明祥

论刑法中的占有 作者:刘明祥 ???发表时间:2007-4-19??? 占有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在刑法中,财物有无人占有、属于谁占有,对于确定财产罪是否成立以及构成何种财产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刑法中的占有问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由于刑法是通过处罚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来保护财产权利,所以,对侵害财物占有的财产罪来说,必须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而将财物事实上置于自己支配的状态时,才能构成。这就意味着刑法上的占有是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的概念,也就是说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占有,而不能只是观念上占有。根据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民法的规定,财物可以由代理人占有,并且占有还可以由被继承人当然转移给继承人。但是,这种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占有,不能视为刑法上的占有。另外,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基于“为自己的意思”,而刑法上的占有则不以此为限,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用“持有”或者“管理”等词语来代替刑法中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虽然必须是事实的、现实的占有,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财物为必要。例如,日本法院的判例认为,旅馆提供给旅客使用的棉袍,即使旅客穿在身上,也仍然视为在旅馆业主的占有之中,而不是在旅客占有之下。所以,判断某人对财物是否事实上占有,应该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观念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注: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日文版,第169页。)   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但是,应该注意,排他性只是占有的一个特性,并不是占有的本质或全部内容。我国有学者在论述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时,把贪污罪的客观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并认为“‘非法占有’、‘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为己有’在刑法上的实际结果(危害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都表现为排除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控制,并以此为前提排除权利人对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实际剥夺权利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非法占有就是非法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注:参见储槐植、梁根林:《贪污罪论要》,《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占有的排他性误解为占有的全部内容,具有片面性。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比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把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这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但却不能说行为人占有了其财物。   二、占有的有无   占有的有无是指人对财物是否处于支配状态。一般认为,占财产罪绝大多数的取得罪分为夺取罪与侵占罪两类。以盗窃罪为代表的夺取罪是以夺取占有为基本特征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的本质区别也就在于是否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如果财物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夺取,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等夺取罪,而不可能构成侵占罪;反过来,如果财物不在他人的占有之下,而是由行为人占有或者不为任何人占有,那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等夺取罪,而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占有的有无对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人对财物是否处于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即是否存在占有,还要看其有无占有的意思。即使有客观的支配事实,但如果无占有的意思,那仍然不能认为其占有了财物。所谓占有的意思,是指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的意思,但不要求对每件具体财物有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思,而是只要有概括的支配意思。例如,在自己住宅内的财物,即使不知道其存在,甚至人也不在家中,还应该认为是在其占有之下。另外,占有的意思不以对财物有明确的、积极的、不间断的支配意思为必要。一般只要对财物没有积极的放弃占有的意思,就认为有占有的意思。例如,专心于其他事务而未顾及财物,处于睡眠状态忘记了财物的存在,这都应该认为有占有的意思。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判断有无占有的意思,通常要把表明某人支配财物的各种事实综合起来考虑。如果客观上支配的事实弱小,就应该要有具体的、积极的占有意思。一般来说,表明支配财物的主客观事实主要包括:支配的手段、方法、形态,作为被支配对象的财物被置放的场所及所处的状态,财物的种类、性质、形状,社会上一般人适用的通常的观念,等等。   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判例和学说来看,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情形是对财物事实上支配(即占有)的常见表现形式:(注:参见[日]大塚仁等编:《刑法解释大全》(第九卷),青林书院1988年日文版,第187~198页。)(1)实际上掌握、 监视(管理)着财物;(2)财物被自己支配下的机械、器具等确保;(3)财物在自己概括地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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