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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信用信息支持系统

论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信用信息支持系统 摘要: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折射出现今公民的不信任和公民道德焦虑等现象,它们正演化为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危险陷阱。而现象背后隐藏的则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用信息支持系统的不健全,信息的失衡已成为制约公民道德建设的瓶颈。目前在转型社会的矛盾凸显期,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支持系统,构建公民道德的良好秩序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当务之急。 关键词: 道德焦虑;社会信用信息;公民道德建设; 2001年,中共中央向全国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明礼诚信”被确定为我国基本的道德规范。与此同时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策略。把这一精神与《纲要》的要求结合起来,可以看出,现代诚信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诚信道德建设和诚信制度建设是这一工程的两大支柱。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存在欠缺,诚信现状令人堪忧。 一、“塔西佗陷阱”2012年5月26日凌晨,深圳滨海大道发生一起严重交通肇事案。一名男子酒后驾驶跑车连撞两台出租车,致3人死亡、2人轻伤后逃逸。七小时后,满身酒气的肇事司机侯某向警方自首。古罗马政论家普布里乌斯?克奈里乌斯?塔西佗这样解说他的执政思考“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当失去公信力时,不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说假话,做坏事。塔西佗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公信力是政府赢得民心的根本,对有关部门的信任在一次次信息雾霭中受到磨蚀。,彼时的“公民”指的是雅典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成员,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但是古希腊所使用的公民是一种特权身份,亚里士多德指出:“全称的公民是凡是参加司法事务的治权机构的人们。”[1]而且在古希腊, 城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 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还未完成分化, 无法形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对分离, 因此, 公民概念表达的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而不是公法性质的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之后西方历经黑暗的中世纪,本就缺乏产生和使用“公民”概念的社会基础,原来反映有限平等关系的公民身份被“臣民”所完全取代,整个西方笼罩在君主专制、等级森严的不平等关系下。个体所被灌输的只有服从君主的等级观念,个体独立人格以及主体意识等更是无从谈起。直至近代西方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契约等近代理论解放了个体,唤醒了“臣民”心中的独立自主意识,呼唤独立人格的呼声渐起。时代赋予了“公民”全新的内涵,公民自身主体性的法律确认更是彰显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的主体性,指的是人在与其外部世界的关系上,总是以主人的姿态出现,也就是人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显示出来的自觉能动性。承认公民是国家之民,国家的事务是公共事务,公民有权进行管理,那么就必须承认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性地位。否则,人就有可能丧失其主体性地位而沦落为客体, 参加国家的管理自然也就变成了不可能之事。 公民的本质是公民身份,即拥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公民是指称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西方诸多学者则予以了大量阐述,古斯特纳( Herman van Gunsteren)认为:“公民概念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 即在公共领域中涉及到的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2]因此,公民的现实性就是公民身份( citizenship) 。公民是他的称谓, 公民身份才是他的本质。事实上, 在西方文献中,公民与公民身份是等同的。“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 在特定平等水平上, 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3]而在国内学术界对“citizenship”有不同的译法:社会学家往往把它译为“ 公民资格”,他们首先关注的是成员与组织、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又主要表现为一种“成员资格”与“角色或身份的认同”;宪法学家则多把它译为“公民权利”,他们更多关注的是通过规则界定与明确的、个体在一个组织中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利;政治学家则常把它译为“公民身份”,他们思考的问题更侧重于个体在组织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国内学者对此词的三种不同理解中,“公民身份”要更为准确与全面一些。作为一种公民身份,“citizenship”一词表达的不仅仅是一种“成员资格”, 一种“归属”, 也不仅仅是一种“公民的权利”, 它更多的是要表达一种身份或一种角色在“权利与义务”、“地位与责任”之间的平衡。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是对共同体内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界定,它不仅在法律层面也在社会成员实践和心理层面界定了现代国家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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