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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解释 摘要: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本文对宪法解释的含义,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及其形成原因、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论述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宪法解释;特点;体制;完善 ?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确立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对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我国是个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可以以生动、形象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宪法的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信念。下面拟对宪法解释的含义、我国宪法解释的特点、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及其形成原因、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论述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对策。 一、宪法解释的含义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有权进行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解释,阐明宪法的精神,弥补宪法的漏洞,明确宪法条文的基本含义,起到使宪法规范适合社会发展、保障宪法权威,并维持统一的宪法秩序,以及为判断宪法行为是否合宪提供标准等作用。 1、宪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宪法解释分成不同种类: (1)根据解释主体和效力,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根据解释的目的和意义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与违宪解释; (3)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与系统解释; (4)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与限制解释。 2、宪法解释机关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理念、法律传统等因素确立起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一般有以下四种: (1)由国家元首解释宪法。即由一国元首对宪法条文含义作出说明。这种解释机关过去常见于君主立宪制国家宪法中,如日本明治维新宪法规定“天皇”具有宪法解释权;现在这种规定已不常见。 (2)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这一规定最早见之于英国。英国以其立法机关议会来解释宪法。社会主义国家以民主集中制建立国家机构体系,确立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即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3)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这一制度源于美国1804年的一个判例。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最高法院马歇尔大法官宣称“解释法律是法官的职责”。由于英美法“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在整个国家结构中的重要地位遂使这一判例确立了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现在,这一体制广泛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诸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等。 (4)由特设机关解释宪法。亦即由宪法规定专门设立解释宪法的机关,由其负责解释宪法。此种制度使宪法解释机关独立于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受他们的牵制。 (二)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究竟应当遵守哪些原则,各国的具体做法是不尽一致的。宪法学者之间也存有争议。例如,在宪法解释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宪法学者就曾经有过长期的从严解释和从宽解释之争。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对宪法解释的功能及其规则的认识渐趋一致,在释宪的实践中也都先后形成了某些共同的原则。下列几项基本原则即是被各国所普遍认同并予以遵守的。 第一,恪守宪法精神原则。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其内在的基本精神。宪法的精神并非完全的抽象物,它一般都通过宪法基本原则这一载体表现出来,且这些原则并不因时代的变迁而受到影响。因此,释宪活动必须始终恪守并维护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而不能与其相悖,否则,宪法的权威、法制的统一都无法为继。由于宪法的精神是宪法的灵魂,是维系一国宪法生存的基础。因此,恪守宪法精神是宪法解释的首要原则。 第二,适应社会需要原则。众所周知,宪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逻辑基础在于消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解释将丧失其存在的正当性。当然,适应社会需要也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就是上述恪守宪法精神原则。也就是说,在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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