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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颁布30周年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
论宪法颁布30周年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资产阶级国家,被称作人权、公民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公民的权利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政治与法律地位,研究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对我国新时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实践中的现状
过去30年以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呈现出理论上的繁荣与实践上的活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基本权利在实践领域也取得了不断的进步,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化的权利保护与保障机制。
第一,不断的理论超越。现在我们认识到,基本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上获得承认与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会遭遇的挑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例如免于刑讯逼供的权利,就是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没有任何关联的权利,但是缺少这项权利的保障,司法公正和人的尊严就无从谈起。正是基于理论的升华,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在内的法律制定与修改才体现出更多的权利关怀。??
第二,对人类共有智慧的开放态度。近些年来,我们对平等权、表达自由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政治参与权等等人类社会所共有共享的观念已经有了更为开放、从容、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既不盲目地生搬硬套外国的条文规定或制度设计,也不囿于体制的弊端而畏首畏尾。例如,现在很常见的听证程序就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宪法第41条、第35条相关规定的成功方式,这对于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注重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的协调性,采取部分修改这样一种稳妥的宪法变迁方式来回应社会的基本权利需求。既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又保证宪法的适应性。1999年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且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首要义务主体明确为国家。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宪法教育、法制宣传与学习,普及公民的权利观念,提高干部重视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
第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完善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基本权利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核心,但不能仅仅停留在价值的宣示上。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过程就是一个将各项基本权利在各个层面予以系统化、精细化地表达与确立的过程。基本权利的体系既体现于宪法中的明文规定,也体现于其他部门法当中的具体化与制度化;既包含立法上的文本构建,也包含执法上的阐释与把握,更少不了司法上的个案推动。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在公民权利方面规定的出台与完善的较为迟滞。
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经历了曲折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75年宪法大大缩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把1954年规定的公民权利从15条减到了2条,甚至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时也缩减了诸如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纳税等义务。直至1982年宪法才有改进,但在具体的部门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然较少。同时仍然缺少迁徙自由、个人的财产权、新闻自由等规定。
(二)行政、司法程序上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较少,过分强调义务。
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公民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程序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违宪行为所启动的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规定较少。
(三)传统的义务本位的观念浓厚,公民本身的权利享有意识淡薄。
我国从封建社会起,形成了较为浓厚的义务本为观念,广大人民在专制集权制政权的压制下,更多的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没有回报,毫无关于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在政治生活中,公民对自己的权利了解较少,没有充分的了解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当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向侵权者妥协,甚至采取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人治”思想的影响,老百姓往往认为“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 、“民斗不过官”等等。。
(四)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有待完善。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事,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他们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我国宪法广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没有为公民主张基本权利规定可行的救济手段,这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有关程序性辩护常常不予重视,对于证据的形式及其完整确凿程度上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情况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司法活动程序的公正十分不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三、加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在内的基本法和部门法全面增加有关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文,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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