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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一一兼论普通悬赏广告与优等悬赏广告之比较 周春梅伍贤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O5;长沙市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75) 摘要:文章拟突破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传统观点一一契 约说或单独行为说,而采取折衷说:即普通悬赏广告乃为单 独法律行为,而优等悬赏广告则为契约型法律行为.由悬赏 广告的性质决定,文章比较分析了普通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 广告的成立与生效、撤回及撤销等问题。’ 关键词:普通悬赏广告:优等悬赏广告:生效;撤回: 撤销 中图分类号: 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08—1 720(2002)04—0022-03 自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以来, 悬赏广告已成为学术界讨论的一个热点。尤其是对悬赏广告 的性质的主张,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大学派——契约说及单 独行为说。笔者认为,根据悬赏广告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主 观意愿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悬赏广告与 优等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不同类型决定了我们对之不能采 取单纯的契约说或单独行为说,而应采取折衷的观点重新审 视普通悬赏广告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效力及撤回和撤销 诸问题。 一 、悬赏广告的类型 由于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有两种观点,悬赏广告的概念也 有两种表述方式。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 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的报酬,行为人 完成该种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 【l单独 法律行为说主张“悬赏广告足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 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I 笔者认为单纯的将悬赏广告界定为“合同形式”或“意思表 示 ,均不能科学的揭示悬赏广告的含义(因笔者采取折衷 的观点,认为悬赏广告兼具要约和单独行为的性质,下文将 详述),而应将其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悬赏广告 ● 收稿翻期:2002—05—12 周春梅(1976一):女,苗族,湖南省吉首市入,湘潭大学法学院 经济}去专业研究生。 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表明对完成言行中规定行为的任何 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广告人与相对人的主观意思的不同,可以将悬赏广 告可以分为普通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就普通悬赏广告 来说,广告人发布广告的行为并无缔结要约的意思,其仅单 方承诺对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而对相对人亦 无“承诺意思”之要求,只要其完成了一定的广告中指定的 行为,即可享有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广告人则对完 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如:寻人、寻 物悬赏广告。普通悬赏广告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 一己私利,希望失物复得;有的是为了倡导一种社会公德或 团体精神。 据此,英美契约法进一步把普通悬赏广告分为 “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 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悬赏广告。指在完成广告所指定 行为的数人之中,广告人仅对被评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悬赏 广告。广告相对人仅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并不能获得报 酬,其报酬的获得取决于广告人的评定和筛选,只有当行为 人的行为被评为优等后其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它要求广告 人必须具有缔约的意思,即广告人须具有向相对人发出要约 并希望相对人做出承诺的意思,其权利义务关系在广告中规 定的比较具体明确;而相对人也必须在做出应征之承诺的意 思表示,有意识地去完成广告所规定的行为或事项并经评定 之后才能获得报酬。如:悬赏征集商标、广告词、作品等。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之检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对悬赏广告的一种理性认识。目 前理论界盛行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这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 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 乃是对广告人的承诺,一旦行为完成则契约成立并产生合同 之债,广告gag,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为自己设定的义务~ 支 付报酬,相对人有向广告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郑玉波、 王伯琦持此观点。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观点隐含着 许多问胚:契约要求双方具有合意,那么没有看到悬赏广告 22__的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是否无权获得报酬呢?契约 须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也 无权取得报酬?契约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 抗辩权,那么是否意味着广告相对人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 拒绝交付呢?如果可以,岂不与 民法通则 七十Jr,2_规定 相矛盾(因它不保护“非法占有”)?如采取契约说,承诺 是在着手行为的意思表示时生效或着手进行行为时生效,还 是在行为完成之后生效?难以区分。况且,这需要行为人举 证,不利于保护广告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克服以上契约说的不周延之处,另有学者如梅仲 协、史尚宽、王泽鉴提出了单独行为说。他们认为悬赏广告 是广告人单方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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