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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含义、对象和地位的演变
论所有权含义、对象和地位的演变
“所有权”概念历来被视为财产关系的核心,而且与政治形态上的“所有制”紧密相联,所以在中国经济变革和政治变革的今天,它成为思考的一个焦点。合理的概念应该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其中历史的现实是不断发展的,逻辑也是不断演进的,“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为此,民法解释学必须关注现实的变化,不断改造传统的既有概念,使其内涵外延随时而化,才能在其基础上构筑起(对当时代而言)科学的理论体系。
一、所有权的含义
讨论一个概念,直觉地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它是什么。那么,所有权是什么?从两千年前的罗马法到现代民法解释学,对此问题解释的历史宏线大致可以这样描绘:
同所有早期法一样,古罗马法产生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之中,通过原始家庭的政治特点表现着自己,即家父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家父权表现为一种涉及要式物和隶属于家父的自由人的统一主权,“当我们向前进行而达到这些早期法律概念成形的社会状态时,我们发现,这些法律概念仍旧多少带有足以表示一个专治的父的命令的这个特点的神秘性和自发性,但在同一时候,由于他们来自一个主权者,这些法律概念就预先假定了一个组织比较广泛、由许多家族集团组成的联合体”。
“我以为,由此可以看出这个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是全部‘人法’从其中孕育而产生出来的卵巢”。因此,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出现的一些表述财产概念的词,如familia、pecunia、potestas等,虽然其原意为奴隶、羊群等具体财产,仍主要是指家父对家子的权利;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早期的统一权力丧失了其主权特点,划分为对人的权力和对物的权力,公元前1世纪时有学者创制了dominium(原意为主人master,奴隶拥有人slave-holder)一词,出现了以所有主身份对物行使的权力,但作为一种历史沉淀物,dominium的含义延续着经济、思维演变的连贯性,既指人对物的控制也包括家父对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所以这个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没有太多的技术性;此后,随着对土地用益和设置地役的现实需要,必须从法律上相应明确土地所有人的地位,于是伴随着用益权(usufructus)和地役权(servitus)概念的出现,比较精确的所有权(proprietas)一词也出现了,它不再包含家父的权利而就指对财产的权利,“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此时的“所有权(proprietas)”的含义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
所以有学者认为,“仅从形式的角度考察,可以看到,罗马法是采抽象、概括的法技术对所有权予以定义的,民法史将这种定义方法称为‘抽象概括主义’”。但确切地讲,当时的社会现实还没有出现丰富的所有权权利享受的具体实践,人们对所有权的内容和作用并不清楚,如用益权人当时称为“用益物所有人”,而且直到罗马帝国后期的《民法大全》中也没有对所有权的明确定义和专门章节,所以罗马法可能只是基于“我拥有何物”这样一种自然的想法,“在我的和你的之间划出了界线”,采Proprietas概念对事实上的个人拥有予以经验性的确认。同时由于历史的沉淀性,古老的家父权的涵盖一切的主权特点对后期概念仍有影响,表现在proprietas上就是所有权的绝对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所以确切地讲,这时所有权定义的所谓抽象概括主义实则还只是一种未经条分缕析的,幼稚的混沌概括。
此后,罗马灭亡了,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中世纪,与封建庄园的生活方式相适应,或者与日耳曼人最初征服后保持的原始习惯有关,罗马法上的抽象所有权一度湮灭了,代之而起的有关所有权的意识是如梅因强调的“双重所有权”。
直到11世纪,庄园制开始解体,“风车、水磨、马车”的社会开始转向工商业生产方式,显然,社会需要一种不同于双重所有权的新的产权模式调整这种新的生产方式,恰巧于此时《民法大全》在废墟中被发现了,孕育于海洋文明的罗马法所有权概念的基本特性完全契合了资本主义工商社会的个人主义精神,于是有了“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可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的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进一步将所有权解释为所有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权能,即使其中一些权能因为地役权等其它权利被从所有者那里暂时剥夺,一旦这些权利终止,又会弹性回返所有者。这些罗马法的概括定义和注释法学派的列举定义方法分别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继承与发展,对后世发生着影响。
首先是《法国民法典》,最初它也沿袭罗马法概括主义方式定义,朴蒂埃认为所有权“就是随心所欲地处分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和违反法律”,创新社会中欲通过法典教化市民,因此为强调个人财产上的自由而必须指明其具体的权利,又也许只是因为“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读懂”而使其文字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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