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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

论消费者的含义和范围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法》的多方面修改具有必要性。其中,“消费者”的清晰界定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具有前提和基础性意义。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的含义,导致地方立法不统一和司法判决混乱。本文通过学理分析和比较研究,对“消费者”进行了界定。主要观点是:消费者是最终进行消费的人,包括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时,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关键词】 消费者; 自然人; 农民 Abstra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many aspects since its implementation from 1994.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he consumers’ definition is of basic meaning. Presen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does not define the consumers, and leads to lack of unification of loc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decision. By employing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s, this paper provides a definition of consumers. This paper’s main viewpoints are as follows: consumers are those who consume ultimately, including consumers by contract and use; consumers only are natural persons, but not organizations; farmers are also consumers when they purchase and use production materials directly used in farming production, and receive farming production technology service. Key words: Consumers natural person farmer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上述三个条文是我国现行《消法》的调整范围的大致规定。由于《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和“生活消费”的定义,导致学者争论较大,行政执法混乱,司法判决冲突。主要争论的问题是:(1)消费者应该如何界定?是仅限于自然人还是包括单位?(2)农民是不是消费者?(3)生活消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4)经营者应该如何界定?《消法》采用了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三个概念,关系如何?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组织是否是经营者,成为实践中的争议问题。(5)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是什么?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前两个问题。 一、消费者的含义 在《消法》中,消费者是最重要的主体,是它所保护的对象。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现行《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不知从何而来,查阅其他国家的法律,均直接规定为消费,未见“生活消费”的字样。一般人均将经济学上的消费定义,直接套用到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消费定义,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或许这就是我国“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区分的原因。《消法》所称的消费,并非纯粹经济学理论上的概念,而是事实上的一种消费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生活上的行为。 (一)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是最终消费行为的人 《消法》所称“消费”,其文义是相对于“营业”(营业,用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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