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实婚姻自由观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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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实婚姻自由观2

论现实婚姻自由观 ????作者:admin????[ 2010-6-14 8:22:39 ]???点击数: ? 【字体: 大 中 小】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基本权利;相对性;人身权利 序言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侧面,是婚姻法理论的一贯认识。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原则赋予婚姻当事人以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 婚姻自由的含义 婚姻内容自由的观念主张,与婚姻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主要关涉到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与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没有密切的联系,所以主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即赞成在婚姻内容的各方面实行自由原则。婚姻内容自由的要义是,承认并强制执行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所订立的私人协议,借以调整婚姻赡养关系、纠纷解决方法、生活方式、甚至是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内容自由原则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特别是妻子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提供了理论基础。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且结婚要履行法律手续,遵守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不但对自己、对社会,而且对后代应负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烟关系的自由。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有提出要本解除婚烟关系的权利,而且也应当依法解除,是完全必要的,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是一件幸事,列宁指出,这样“并不会使家庭‘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i]但是,离婚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着家庭的离散,也关系到子女、社会的问题。因此,婚姻当事人应当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并且要严格履行法律手续,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婚姻自由的价值思考 中国古代的婚姻自由是以家庭本位、家族本位、社会本位为原则的,主张尊卑贵贱的等级观念,漠视和牺牲个人的利益与价值,因此,婚姻的不自由自然受到压抑和扭曲,对不自由的婚姻状况要逆来顺受。 依当代人的观念,自由是人道主义的根本原则,是指“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活动;不自由则是因有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在价值,即自由是可欲的,自由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基本欲望、基本目的;二是外在价值,即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至于保障自由的前提条件就是遵循法律和道德,并且法律和道德是由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制定或认可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一)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 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是否一样?有了婚姻自主权是否就意味着婚姻自由呢? 婚姻自由与婚姻自主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婚姻自由是价值层面的评价,而婚姻自主权是事实层面的权利 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属于事实层面的权利。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婚姻的题中之义和价值评判。 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就其性质来说,婚姻自由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就其范围来说则是对婚姻自主权的界定。有了婚姻自主权并不等于婚姻自由。 由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婚姻自主权并不必然导致事实的婚姻自由,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都要牵涉到财产---经济基础方面的分割,由于此因素的影响使婚姻自主权之离婚自主权亦无法自由地落到婚姻自由的实践中。 第二,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婚姻自由是一种制度,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婚姻自主权因婚姻自由制度而生,并受婚姻自由制度的制约和调整;同时婚姻自由制度是对婚姻自主权的概括和升华,它不局限于具体的权利,而是将具体的权利上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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