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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省级行政部门设置
摘要
规范政府机构的设立,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前提性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本文从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概念界定着手,讨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明确公平与效率在政府机构设置中的重要性。通过对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进行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指出机构改革后仍然存在的不足并试图解释其中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不仅需要相关法律的细化和完善,更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国务院大部制改革给了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新的思路,但需与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方向相结合,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找出真正适合地区发展的道路。
关键字:职能部门、设立
论我国省级行政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
我国各省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设立现状
省级职能部门的内涵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宪法》从总体上概括了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对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范围做了总体概括,本文中所说的职能部门是指宪法规定负责各个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必要工作部门也在本文所界定的职能部门范围之内。省级职能部门,就是隶属于各个省级政府或是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专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该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本文讨论的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范围限定在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和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能够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力,不包括事业单位、相应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其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由此可见,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除了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我国一些企事业单位还存在着一定行政级别,但随着政企分离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将会更加独立自主,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建立董事会、理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所以这些组织将不列为本文讨论范围,另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既然是非国家机关组织,自然也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我国省级行政机构职能部门设立现状
我国有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封建传统体制,虽然己经建国超过半个世纪,一些宫员的潜意识中还存在着“唯上”、“唯权”的观念,加上理论上最重要最基础的人民监督力量薄弱、监督通道不畅,导致许多行政行为没有考虑到人民群众和社会实际的需要,而是迎合了上级组织和地方领导的好恶。行政组织的设立也没能完全跳出这个怪圈。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政府授权后,地方政府开始行使职能,从理论上说,各级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这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上级政府的层级配置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是确定地方政府职能范围和大小的标准。另外,地方政府部门首长的领导能力、个人好恶对政府机构设立以及定位也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在低层级的地方政府中,特别是县乡级政府机构设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同时,地方政府领导有时候希望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能在自己的任上留下一些政绩,由于制度化不足和约束力缺乏,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取得政绩,往往不仅能够根据自身的偏好选择性地执行政策要求,还可以根据欲达政绩之目标来配置整个政府拥有的越来越丰富的公共资源,行政组织的设立也是创造政绩、获取升迁筹码的重要途径之一。由此带来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行政机构设立很可能会随着主要领导人的改变或是主要领导人观点改变而改变,造成机构设置随意,而由此配备的人员却不能够说上岗就上岗,说下岗就下岗,必须安排一定的工作出路,长此以往,行政组织不断膨胀也就不足为奇了。
2009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的各省份职能部门数量基本在30、40多个,从这些职能部门的名称上看,省级政府一般都组建了办公厅、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等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需的传统职能部门,而且这类部门占到了省级政府职能部门一半多的比例。从分类上看,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一般分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类别,有些省份还有部门管理机构、垂直管理机构等分类。直属特设机构只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这在几乎所有省都是一样的。本文比较的重点在于那些各个省份设立情况与其他不同的职能部门。比如,某些职能部门因为不同省市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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