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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之职业化
摘 要 本文主要根据当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建议,并从职业化的意义,必要性及如何做进行进一步的论述。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团队建设 职业化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诸多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创立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该制度之所以取代存在已久的清算组制度,就是因为其具有清算组所不具有的优越性,比如: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主体性等等。可以说,这是顺应历史潮流,与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结果,也是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自觉选择,可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破产管理人做到这些了吗?或者说,达到了立法之良好目的了吗?
破产是让那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破产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概括清偿程序,即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并将其按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于每一债权人,而所有这些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承担、执行。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受法院指定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与否,效率如何将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理论上破产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财会知识,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比一般的注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要求更高,在执业过程中还需要接受来自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约束,但事实上,破产清算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而且要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之破产工作实务性强,又因某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破产管理人在现有框架内顺利完成工作也绝非易事。
一、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
1、具体办案者缺乏专业的工作技能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枢纽,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灵魂和重心,相应地,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要求比较高,具体就是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专业化,要通晓法律,熟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要熟悉商业交易规则;要连续从事该工作,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
另一方面,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与普通案件相比,数量非常有限,尤其是在控制企业破产率,社会稳定压倒一切的社会大语境下,能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更少,拿到案件有相当的偶然性,相应的不是每个律师都有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现实中,有的破产管理人一起案件都没办过,有的即便参与过一两起破产案件,也只是细枝末节办理一部分,这种情况下很难说有什么经验可谈,相应的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技能比较缺乏。
2、破产管理人成员缺乏稳定性
破产管理人是一方破产法律关系主体,是破产程序中临时组建的,一般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由法院指定,其组成人员大都是组长自行决定,基本是与本人关系不错的,或用着顺手的,因为大家都无办案经验,对专业性的考量显得无关紧要或者无法进行。这样临时搭建的团队,很难说有什么工作上的默契,只要不出错,顺利完成任务就不错了,其战斗力可想而知。而对于破产案件而言,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处理各种法律事务,还需要处理各种非法律性的,日常持续性的事务,事务繁杂,几乎需要与全部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打交道,需要解决破产程序的每一个问题,办案周期长,短则二三年,长则三五年,甚至更长,这样复杂漫长,且很多在当地又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命运的掌控者,以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事务处理经验支撑了绝大部分的破产清算事务,因此,破产管理人是乌合之众还是精锐之师,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巨大的。
破产管理人团队这样的不稳定状态,还有一个严重弊端就是,稍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可能办了这件,就没有办理下一件的机会,辛辛苦苦获得的经验无法复制,更无法与同事共享,宝贵的经验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而同时,一些毫无经验的同仁又开始重新摸索,从零积累经验,造成一定程度精力,时间的浪费,同时又无谓的增加了办案风险。
正如霍尔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但现实没给我们机会让我们去练兵,让我们在办案中一点点成长,获得经验,让我们从业余选手打造成为职业选手,现实只希望看到破产管理人一出场就以一个训练有素,胸有成竹的职业选手投入到案件中。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职业化的必要性
纵观破产管理人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日益专业化和职业化,正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民事主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这一点在西方已有成熟的范例可资借鉴。
1、破产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定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要存在,破产案件将是一个常规案件,数量非常可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为市场竞争必然结果的破产现象日益增加,破产作为企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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