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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累犯

论累犯 内容摘要:在我国颁布的《刑法》中,其中累犯制度是我国法律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刑法制度,而且这一法律的规定对一些犯罪行为非常适用,是一项很重要的量刑制度。随着我国《刑法》中累犯制度开始正式确立,以及对一些保障刑法进行特殊的预防和使一些一般性的预防目标能得到最好的实现,这就可以大大的改善我国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改造犯罪人方面取得的结果,所以它在现实中是很有意义的。再次犯罪的产生给累犯这一制度的出现建立并提供了现实基础。因此我们要能够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研究,把那些比较危险的情况能够融入到累犯的基本概念里去,这与我们现在的《刑法》的根本立法精神以及刑罚的初衷和累犯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 关键词:累犯 犯罪行为 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 判定界限 当前我国很多的刑事犯罪行为里,有绝大部分的犯罪行为人在之前受到了类似的刑罚的处罚,都能够从此改邪归正,重新做人,这样的人只要回到社会都能够以更好形象融入社会,不会再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然而,目前也有极少数犯罪人即使受到过相关刑罚的惩罚也不会改正,那么对这样不思悔改,在有期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被赦免之后的不长时间里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文中就是就这种犯罪的情况进行解说,即:累犯。所以论累犯就要从犯罪人的形态进行分析,包括他们再次犯罪的特征表现。我们的《刑法》作为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一个准则规范,也担负着对犯罪行为预防及保持社会和谐安定的责任,他们在规范人行为上的效果怎样,在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几率的高低上就能看出一些端倪。所以,有效地遏制行为人重新犯罪的出现,有效地控制好行为人重新犯罪概率,正是现阶段我国《刑法》规定与立法所致力实现的一个根本性目标。 一、阐述累犯的基本概念和它的表现方式 1、累犯的概念阐述 我国现行的《刑法》对累犯制度是这样规定的,对它的最根本规定在我国《刑法》中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诠释。根据这两个现行的规定,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满后或者被赦免后,在接着的五年之内又再一次违反刑法并应该被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的违法犯罪,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适用累犯刑法,也就应该按照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的过失犯罪应该除外,另行处罚;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犯罪分子应该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是在其赦免之后,在后面的任何时间内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情况,都应该以累犯论处。在现阶段《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中,文中前者所称的就为一般累犯,然而其后者所称的就为特殊累犯。所以,在《刑法》中通常认为,累犯罪行就是指 “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而最终受到的一定刑罚处罚,并且在其刑罚执行全部完毕或受到了赦免之后,并且要继续地在法定期限之内又犯了一定之罪行的犯罪分子。” 2、累犯的犯罪特点 (1)累犯就是犯罪行为人在特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的累犯客观上表现为犯罪行为人的再次犯罪情况,那么其具有再次犯罪的客观事实。并且该犯罪人假如并没有再次犯罪,那么就根本无累犯可言了。所以,《刑法》规定中的再犯罪就是行为人累犯罪行构成的事实基础。累犯罪行虽然是行为人的一种再次犯罪,但是于通常情况之下,这种罪行与再犯之间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因此在《刑法》中再犯、累犯又被称为行为人的重新犯罪。 (2)累犯是一种危害较大的行为人犯罪种类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对累犯明确规定,需要其经过一个从关注犯罪行为特征一直到关注行为人的特征转变。因此在最初的刑法中对于累犯的概念,其重点关注的就是行为人犯罪客观行为的基本特征,并且以刑事古典学派中的客观主义理念作为其核心基础。此之后,伴随我国刑法学界刑事实证学派的日渐兴起,也开始了从行为向着犯罪人的不断转变,由此就同时出现了以犯罪行为人其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作为考察重点的累犯罪行概念。在现代《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罪行,更加重视关注的就是强调着犯罪行为人的自身人身特征,并且将累犯罪行视为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种类。 (3)对累犯行为人根据累犯制度要从重处罚 累犯制度与刑法中规定的一般犯罪人之间有所区别,它就是在犯罪中已被判处了特定刑罚之后的再次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表明为犯罪行为人具有着非常严重的人身危险性。那么现阶段在各国刑法中都已经对累犯制度予以了从重处罚,所以累犯制度就是一种在《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的刑罚。 二、累犯这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对该犯罪认定界限 在我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中,累犯则可以详细分为了一般累犯以及特别累犯这两大类。那么在这其中的一般累犯制度也同时称为了普通累犯,也就是指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而受过了一定刑罚处罚,那么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或者是在其赦免了一段时间内,于法定期限之内又犯罪的情况。而所谓特别累犯制度,也就是指行为人曾犯了一定之罪,但是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或者赦免之后,又再次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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