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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学院综测实施办法及加减分细则
福州大学电气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激励我校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 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引导学生自觉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当前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正、公平、公开的对学生社会公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集体观 念、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和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通过对学生日常行为考核记录,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班级 综测小组评议和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作为学生保送研研究生、推优入党、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就业推荐、 实践课程学分等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年级、班级综合测评评比小组,负责 综合测评评比各项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于新学期开学后前四周进行上一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 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团委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 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80% +德育测评×20% (一、二年级)
综合测评=学业测评×70%+德育测评×30%(三、四、五年级)
平均综合测评= ∑各学期综合测评 ∑学期数 第十一条 学业测评分值:
平均学分成绩= ∑(课程百分成绩×课 程学分) ∑课程学分 或 平均学分成绩=(平均学分绩点+5)×10
1、学业测评范围包括该学期除校选课以外的所有课程;
2、必修课、限选课成绩在当学期内不及格者,不能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德育测评分值:
德育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学生宿舍表现、各级干部/干事表 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供综合测评参考分值,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减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独立学院、继 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附件2:
福州大学本科学生德育测评加减分参考细则
一、减分方面
(一)受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4分;受学校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每次分别减6、8、1012分,各项减分可以累计,相应分值减完为止。
(二)日常学生违纪违规但尚未达到处分程度的扣分标准:
1、课堂秩序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扣0.5分/次,旷课扣0.75分/节;无故不参加校、院、年段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等,按旷课处理。
晚自修:迟到、早退扣0.5分/次,缺席扣1分/次;
2、宿舍秩序
(1)宿舍卫生
院检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扣0.5分/人·次;校检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扣 1分/人·次。
对检评员态度恶劣或是拒检的,评检员可将其宿舍评为不合格宿舍或个人。所在宿舍内务卫生累计4次以上 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
(2)宿舍安全及其他
a. 晚熄灯后迟归扣1分 /次,夜不归宿者扣 4分/次,晚上10:30后不在宿舍者视情况算为迟归 或未归;
b. 住校生私自留宿人员,扣4分/次;
c. 没按时熄灯,或在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扣0.5分/次;
d. 在宿舍或教室吸烟,扣4分/次;
e. 在宿舍区喝酒,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扣1分/人,屡教不改者,扣4分/
f. 保管或使用违规电器,扣6分/次;
g. 燃放鞭炮、焰火及点蜡烛、蚊香,焚烧物品、纸张等使用明火行为,扣4分/人;
h. 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宿舍区,扣4分/
i. 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扣6分/次;
j.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扣4分/
督导人员无法确定违纪者或是该宿舍无人承认对此负责,按全体宿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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