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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国家的授权立法

作者:王春光 来源: 论文出处:烟台大学学报:哲社版 论文分类:法理学、法史学 发表时间:199904 论西方国家的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或委托立法,最早起源于西方。随着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国家立法机关的任务大大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度已不适应日益发展和变化的社会生活的需要,于是国家立法机关将其部分具体立法权授予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部门的情形逐渐增多,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授权立法在理论上得到多数西方国家的认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已发展成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授权立法的兴起及其发展 近现代意义上的授权立法,是资产阶级分权理论派生出的一个概念,是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原则的调整和补充。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初,为消除封建专制的影响,大都奉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给议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其中,立法权只能由代表人民公意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不能授予其他人,其理由是“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拥有的权力是人民授给它们的,既然这三个部门是人民所授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接受者,那么它们就必须是这种权力的唯一所有者。”(注:施互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31页。)因此,行政及其他机关或部门都无权立法。 实际上,立法、行政、司法作为国家统治的最高权力,从根本上是统一不可分的,三权分立只不过是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设想的一种国家机关在职能上的分工原则,其目的是使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能够相互制约与监督,以期达到各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权力配置原则,它最终取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立法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力体系,不可能绝对由某一个机关来行使。以世界上议会发展最早的国家英国为例,16世纪都铎王朝亨利第八时期,1539年议会就曾经发布公告法,授权国王为了治理国家和维护秩序可以发布公告,公告的效力与议会制定的法律相等。尽管后来公告法被废除,但国王制定和发布公告却作为习惯保留下来,为此,议会与国王在立法权力上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虽然17世纪末期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确立了议会的“至上”地位,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但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授权却从未停止过,18世纪议会就曾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救济贫穷和排除污水方面的法规。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中依据三权分立原则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行使;国会能否授予行政或其它部门立法权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然而立法权力的委任从联邦政府成立时起就开始出现。1789年到1791年第一届国会期间,曾通过几个法律委任司法和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力,如授权法院制定审判所必要的程序规则;授权总统制定有关军人薪金及受伤和残废军人抚恤金的条例,等等。这种授权立法的作法也曾被认为违背宪法规定的分权原则,并起诉到最高法院,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肯定了授权立法的合宪性。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只是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政治理想,实践中的这三权却从未、而且也不可能绝对地分开,出于种种实际需要,立法机关常常不得不把它的某些立法职能委托给行政或其它机关去行使。只是由于19世纪中期以前资本主义社会处于自由竞争时期,个人自由主义在思想上占主导,人们对政府的要求是“最好的政府是干预最少的政府”,政府的作用不在于积极增进人们的幸福,而在于消极地排除人民福利的障碍,这一时期政府的行政职能比较简约,因此授权立法的数量有限,作用也不甚明显。 19世纪70年代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进入到垄断时期,社会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科技与经济的巨大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动干预社会,及时利用法律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关系作出调整,而资产阶级议会常常囿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时间不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立法时间长且缺乏灵活性等),无法及时满足这一社会发展需要;与此同时,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导致政府行政职能的全面扩张,政府不仅需要充分行使其管理权,而且需要一定条件下的决策权,即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将自己的部分具体立法权授予行政或其他机关的作法便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还以英国为例,19世纪后期伴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大量涌现,议会的立法工作急剧增加,迫使议会不得不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以补充议会立法的不足。据统计,1891年时,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制定的法规已达议会制定法律的两倍多。为了适应授权立法发展的需要,并对其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英国议会于1893年专门制定了行政规章公布法。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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