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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的法治意识
论警察的法治意识
摘 要: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为此, 人民警察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与深刻内涵, 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自觉坚持并运用法治理念指导公安工作, 努力推进我国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 充分发挥其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警察; 法治意识;
一、警察和法治意识的概念以及内涵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警察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警察刑事侦查方面的权力,包括警察行政处罚权、警察行政强制执行权、警察行政许可权、警察检查监督权、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措施权、部分刑罚执行方面的权力、紧急治安情况处置方面的权力。可以说,警察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法治意识要求警察权力的运行必须要符合必要的法律的规定,警察权力的实施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力的运行过程必须接受监督。
法治以”权利为本位”,旨在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是依法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治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政府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必须有法律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政府活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非法的。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因此,法治的重点不在于强调人民守法,而在于强调政府守法。这是法治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的道义力量,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野。
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及法治现象的认知、理想、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它体现着法治意识主体(公民,也包括各类组织)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觉醒;体现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与评价;体现着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承认与崇拜;体现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探索与实践的科学态度及科学成果。
二、警察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一)法治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
观念与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警察在执法中应该坚持一种什么样的行政执法理念,有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能力。它与行政机关的技术能力、艺术能力一起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能力的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在当前,要做到执法公正,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培育健康的法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公安队伍优质、高强的行政执法能力。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特别的,特殊的。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重任,掌握着主持正义、扬善惩恶的行政执法大权。人民警察是经济发展的护卫者,社会稳定的保护神,是群众心里的一杆”公平秤”。如果法律意识不健康,则会成为违法乃至犯罪的袒护者,社会恶势力的保护伞,就会成为刺向群众心头的一把剑。如果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不健康,则会在思想上不尊重执法对象,实质上不尊重法律;在行为上不善待他人,实际上不善待职权;在处理个案上不把一碗水端平,背后掺杂着以权谋私;在责任义务上对当事人履行不到位,很难说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可以说,法治意识欠缺是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之大敌。
(二)人民警察树立法治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又要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没有法治精神支撑的法治建设缺乏根基,也不会成功。”欲行法治,理念先行。西方的法治进程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中国要走上法治之路, 舍此别无他法。”公安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实施者,理应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者。然而受我国法治建设模式的影响,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仍是欠缺法治理性文化传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始终是政府推进型的,是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法治传统欠缺的基础上,政府推动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开始法治进程的。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法治建设,法治传统相对欠缺,人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在一些人民警察的脑海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法治相背离的思想,因此要想取得法治建设的成功,必须构建本土的法治理性文化,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的法治精神的弘扬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治的实现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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