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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到岗或者离岗,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到岗或者离岗,必须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
篇一:考勤与请假制度
考勤与请假制度
【201 】 人字号
第一条 目的与意义
1.1 为使本公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任何一位员工的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公司要求每位员工按时到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特殊情况或特殊人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
3.1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
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3.3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具体出勤的实施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情况。
3.4 每月20日前员工应核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的,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
4.1 标准工时
4.1.1 标准工时又称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天的工时制度。
4.1.2 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4.2 综合计算工时
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公司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工时制度。
4.3 不定时工作制
4.3.1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4.3.2 公司对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司机。
4.4 正常上班时间
4.4.1 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30-12:30;下午14:00-18:00。
以上上班时间,公司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施。
4.4.2 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部门主管核准后知会人事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
5.1 加班的定义
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公司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5.2 加班申请与批准
5.2.1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5.2.2 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生产物料控制部门主管安排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
5.2.3 公司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安排员工加班的,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3 不视为加班的情形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5.3.1未经权责主管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虽经权责主管批准,但未实际加班的;
5.3.2在标准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大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产品不合格赔偿费等);
5.3.3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
5.3.4出差、培训时的用餐及途中时间;
5.4 加班工资的计算
5.4.1 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经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重复计算加班工资。
5.4.2 员工的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
5.4.3 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等于经审批批准的、实际加班的考勤记录时间。
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
6.1 除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本公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代人打卡,每代打卡1次,津贴减少100元;委托他人代打卡,每发现1次,计旷工1天,减少3个工作日的津贴。代打卡者及委托打卡者各计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工进出公司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6.2 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的申请时间打卡,特殊情况超出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的,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事部门核实后方可生效。
6.3 无论员工迟到或早退都必须打卡。未打卡,则此空白时间视为事假。一个月迟到、早退总计时间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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