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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文件。 2.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安全科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和解释,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 4. 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4.1 各单位定期(一般6个月).6.3 气瓶的储存 4.6.3.1 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6.3.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6.3.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同类型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储存地应配备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 4.6.3.4 气瓶应放置整齐,配备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4.6.3.5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存贮期限,并应避免放射线源。 4.6.4 气瓶的使用 4.6.4.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6.4.2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避开放射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4.6.4.3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4.6.4.4 夏季应防止曝晒。 4.6.4.5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 4.6.4.6 严禁用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4.6.4.7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6.4.8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 的装置。 4.6.4.9 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渣、残液。 4.6.4.10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4.6.4.11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6.4.12 气瓶的具体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气瓶使用按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4.6.4.13有外来安装施工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气瓶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6.5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4.6.6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7 各部门应对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连锁装置、运转部位的防护罩、操作平台、栏杆、梯子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 4.8 电气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静电接地系统、安全连锁装置、起重设备的各种行程与负荷限制装置和制动器的电气部分、事故照明、开停车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由电气仪表车间负责定期组织检查。 4.9 消防设施和器材、固定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检修和更新。 4.10防护栏杆 工业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4053.3的标准。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防护栏杆。未经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活动栏杆。 4.10.1 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4.10.2 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应采用钢制材料,扶手、立柱、横杆、挡板等连接和加固构件齐全。 4.10.3 栏杆的端部必须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 4.10.4 防护栏杆由各单位设备员和安全员负责管理,使用人员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4.10.5 检修、吊装等工作需要切断防护栏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提出恢复方案,经安全管理部、公共支持部或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4.10.6 活动栏杆必须牢固,使用后应加锁锁好。 4.10.7 防护栏杆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环。因腐蚀、切割、改装等原因更换栏杆时,必须同时涂刷安全色环。 4.11 安全设施由设备动力部和电气仪表车间组织检查校验,并建立检修、运行情况台帐和档案。 4.12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 4.13 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由主管部门组织,质安科参加,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5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与校验 4.15.1 各单位的安全设施要由专人负责,实施有效管理,并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 4.15.2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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