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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证据种类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三性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含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特征:
(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分类:
(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
(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特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
分类:物证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例:房屋、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上。
行政机关在调取物证的规则:
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即电子证据)
概念: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特征: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
分类: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
行政机关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特征:(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2)证人不可替代。(3)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
证人的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1)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2)证人是能向行政机关陈述其的了解的情况的人。(3)一般情况下,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
行政机关在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
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特征:(1)真实性较强。(2)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当事人自认:
自认是指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认的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2)具有不可撤销性。
行政机关收集当事人陈述的规则
(1)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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