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利用他人的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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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利用他人的商标、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1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1128号E1-26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国胜,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镇中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沿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潘红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兆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真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治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向昌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阙兴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惠工厂诉称:原告成立于1992年2月,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的企业。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远销欧美等国,年出口创汇额近千万美元。原告及原告的产品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7年7月原告申请注册了“海菱”文字及图形商标,并于1998年10月获准注册。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实施了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及经销商,使原告销售量减少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是:一、被告海菱公司:1、将原告的字号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海菱”作为其字号使用;2、在其生产的工业用缝纫机产品上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商标使用;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在其生产的设备上使用了原告特有的产品型号;4、其印刷、散发的“GC0318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GC6-28高速单针平缝机”的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抄袭了原告的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二、被告华衣公司:1、擅自将原告的字号“惠工”注册了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恶意串通许可被告海菱公司使用;2、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3、将原告的字号“惠工”作为产品名称使用;4、散发侵权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三、被告多菱公司:1、销售被告海菱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2、散发侵权的产品宣传资料。四、被告宏真公司:销售被告海菱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恶意串通、故意交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和字号,误导消费者,抢占市场,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多菱公司明知上述两被告的行为违法仍公开销售侵权产品,散发侵权宣传资料,因此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多菱公司的上述各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上述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共人民币500万元;4、判令被告宏真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26份证据:   一、证据1-6证明原告对“惠工”字号、“海菱”注册商标、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享有在先权利,对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依法享有权利。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原告“海菱”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全国缝纫机标准化中心颁发给原告的产品型号证书(共三份,型号分别为GC0318、GC6-28-1、GC6-28);   4、中国缝纫机协会颁发的中缝协(1999)第34号文件;   5、原告“GC0318型上下复合送料厚料平缝机”宣传资料及说明书;   6、原告“GC6-28-1型高速单针平缝机”宣传资料及说明书;   二、证据7-10证明原告及原告的商标、产品具有很高知名度。   7、原告“海菱”商标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证书;   8、原告及原告产品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奖状(共十一份);   9、上海缝纫机行业协会出具的原告及原告产品知名度情况的证明;   10、中国缝纫机行业协会出具的原告在同行业中业绩和知名度情况的证明;   三、证据11-20证明被告海菱公司、华衣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11、被告华衣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2、原告与被告华衣公司1994年业务往来凭证;   13、被告华衣公司享有“惠工”商标的资料;   14、被告华衣公司“惠工”工业缝纫机广告照片;   15、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向被告华衣公司购买“惠工GC6-28”、“惠工GC0318”工业缝纫机机头出具的公证书;   16、被告华衣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发票(共两张);   17、被告华衣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的说明书(共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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