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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1

该不该让聘任制书记员转任法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地方法院补充政法专项编制12782名,用于补充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和支持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其中30%以内可以用于招录法官,剩余的专项编制全部专编专用,用于招录聘任制书记员。从此,聘任制书记员这个特色职业正式从纸上出现在全国各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2005年,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招录了我省首批聘任制书记员,共计404名,转眼6年过去了,在这6年中,聘任制书记员们经历了由新进单位的新鲜、热情、积极上进到中间的迷茫、再到当前的无奈和尴尬的过程,无可预知的的未来和前途,一直困扰着聘任制书记员们。《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招收的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得转为法官,该《办法》的实施,彻底结束了我国通行多年的书记员在一定条件下转任法官的历史。办法实施伊始,很多媒体争相报道,叫好声不断,随着时间的推进,现在的网络媒体却是一篇口诛笔伐声,前后差距着实令人感叹,实践也证明,聘任制书记员制度的实施是法院改革的败笔,是彻底失败的。 一、聘任制书记员不能转任法官的弊端 一直以来,法院的法官都是从书记员的岗位上晋升上去的,在没有实施司法考试制度前,在没有实施法官员额制的前提下,在没有一系列选任制度的条件下,这样的做法确实是导致了大量的书记员无论优劣都转为了法官,造成了法官队伍的严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法院工作人浮于事,被人诟病,然而在国家实施了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实施了《法官法》以后,所有的法官都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拨,这样对于那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书记员就算是设置了一道关卡,解决了过去一窝蜂转法官的难题。当前实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招录的书记员实施聘任制,并不得转任为法官。在笔者看来,这一制度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弊端: 一是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毋庸置疑,在人民法院工作,作一名法官是非常荣耀的,然而聘任制书记员们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因为《办法》和招录的原因而无法任职审判员,这对于有志于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于有能力施展审判才华却没有施展才华的人是很残酷的。这些人通过司考后在法院没有机会,当然会试着朝出走,或当律师,或考入其他部门,或人在法院但却已经缺乏了工作的热忱,没有了积极性,没有了荣誉感,不利于法院人才队伍的稳定。 二是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度浪费。 现在一方面是西部地区的法院法官断档十分严重,高素质人才引不进、留不住,而另一方面却是各法院用几年时间培养出来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却不能为己所用,不能给予任命为法官,而任用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老人和新人之间缺少合适的时间衔接,实际上也是实践经验的断档,要知道在基层法院,当事人对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法官的需求是远远大于高素质、高学历人才的,他们只认同谁能更好的解决事情,而客观情况下,一个新进大学生从到单位开始到成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法院工作人员,时间上一般是3-4年,经验已经成熟的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不能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优势,实在是彻底的浪费。 三是不利于法院队伍的现代化建设。 即将施行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对法院法官的员额设置、等级和待遇有了新的规定和变化,这势必将引起一场新的变革,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且在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而稍微有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人都知道,这副科级职级的解决将使何等的不可能实现,拿汉滨区法院为例,很多50多岁的老法官都还是科员职级,给聘任制书记员解决副科级这只能是画饼充饥、纸上谈兵。在经济待遇方面,法官有法官津贴,法警有法警津贴,工勤人员走技术职称拿技术工资,可偏偏唯独书记员无任何津贴,新的《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正式实施以后,法官和书记员的经济待遇将拉开更大的差距,而作为法院工作中最辛苦的聘任制书记员将彻底成为鸡肋职业。新形式下,建设现代化的法官队伍从何处现代化? 四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后就彻底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款。2005年招录的聘任制书记员规模大、涉及人员广、影响面大。但是以后全国各级法院却以法官助理、法院工作人员、科员等名义招录工作人员,他们进院以后,在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以前,实际上就是书记员,干的就是书记员的工作,各地法院变通招录方式拒绝再次招录聘任制书记员,对最高院的《人民法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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