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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关于公司的公开信
一封关于公司的公开信
公开信的类型很多,可以分为四种。下面是小编整理提供的有关公开信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大家采纳!更多相关信息请关注CNFLA学习网的栏目!
致公司的公开信范文
——以“P2P”为幌,行“资金-资产池+资产证券化”之实
“P2P”,“peer to peer, person to person”,此处指不经存款类金融机构间接吸存放款;而由个人之间直接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第三方机构作为中介撮合借贷投融资需求,并收取一定费用。
普通“P2P”的发展瓶颈,在于“期限、金额”等借贷要素投融资双方难以完全匹配。因需求信息不对称,交易规模很难做大。
宜信“P2P”,则采取“线下债权转让”模式;由公司(以CEO个人名义绕过法规限制)先与融资方(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建立债权组合;然后寻找投资方(以下简称“出借人”)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挑选债权组合按投资额度打包转让。因借款端和出借端相对分离,不再需要投融资双方借贷要素完全匹配,只要以一定规模资金初始化滚动,便能够迅速扩大交易规模。
对于宜信“P2P”的“线下债权转让”,以往质疑主要集中于其究竟是否为“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模式。只要从以下2点分析,就能一目了然:
1,借贷期限,是否一一对应?
出借人经第一次债权受让投资后,收回投资时是否由宜信公司所提供债权文件上指明的直接借款人按其借款期限还款?
或者,其实是由宜信公司进行“流动性操作”,将此债权进行第二次乃至第N次再转让给后续其它出借人接盘还款?甚至,如果一时找不到后续其它出借人,宜信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垫付还款?
如果是前者,则双方借贷关系权属清晰、期限对应;如果是后者,只要发生了债权二次以上再转让,无论后续其它出借人接盘还是宜信公司垫付,就已经明确是“期限错配”无疑。
“期限错配”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流动性。一旦后续其它出借人接盘不足或宜信公司自有资金垫付不到位,出借人的投资就无法按时收回;而且,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出借人集中挤兑抽资,宜信公司自有资金垫付不足,出借人收回投资就只有等待借款人逐期还款。
据了解,宜信“P2P”极少出现出借人需要等待直接借款人按借款合同逐期还款的情况,一般都是能够快速收回。多个出借人与多个借款人组成的交叉型借贷关系网,无论如何做不到投融资期限完全一一对应;那么,可快速回款的宜信“P2P” 毫无疑问就是“接盘垫付-期限错配”的性质。
“期限错配”是宜信迅速扩大业务规模的关键,不如此就相当于回归普通“P2P”模式的发展瓶颈。
2,风险收益,是否一一对应?
出借人经第一次债权受让投资后,所有的收益和风险是否完全由宜信公司所提供债权文件上指明的直接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决定?
借款人正常还款则已;一旦违约造成信用损失,是仅由与该借款人存在直接借贷关系的出借人承担?还是会在所有出借人范围内集体分摊承担?即以降低所有出借人收益的代价来填补坏账、弥补个别出借人的损失?
尤其是,如果总损失超过宜信公司所宣称的2%风险准备金的范围?
就算信用风控做得再到位,也不可能没有坏账。至今,还没有从任何渠道听说有任何出借人遇到并承担了投资损失;那么,是否可以理解宜信 “P2P”就是将坏账损失在所有出借人范围内集体分摊的方法来处理?
所宣称的2%坏账拨备,性质十分蹊跷;如果是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何须信用补偿?如果发生了坏账,仅有的拨备予以补偿的公平性何以体现?如果坏账超出了2%又当如何?
是否因坏账率尚且可控,对于出借人而言,高息收益率微降不太会引起注意?或者,宜信在后续债权文件中直接将投资收益率“改低”即可?
如果出借人的风险收益,不是和债权文件上所指明的直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一对应,那么宜信“P2P”毫无疑问就是“资金-资产池”模式。投资盈亏自负责任不明确,违约坏账损失责任不清,收益损失可暗箱调节操纵、风险传导性极强;一旦损失事件超出范围,必会导致在P2P公司与投资者,以及在牵连甚广的投资者彼此之间引发无数的经济纠纷。
宜信“P2P”从上述2个关键点来看,毫无疑问就是“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模式。
就此,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银监会[2013]8号文《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14]99号文《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不可以开展“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运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也已经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一步估计很快将针对“P2P”出台相应的《监管条例》,自会明确禁止。
不仅如此,除了对“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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