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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增发验资报告
上市公司增发验资报告
篇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4年8月1日颁布)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过程中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来自:WwW.CssY 书业 网:上市公司增发验资报告)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事宜
1、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或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2、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按照前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中“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事宜”的一般规定,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审议决定并披露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事项,审议程序及披露内容均需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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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中有关“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的一般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方案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说明是否适用《暂行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同时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非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二、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中聘请保荐人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方案适用简易程序,且依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拟自行销售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可以不聘请保荐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及其他业务办理过程中,无需提交与保荐人相关的各项文件资料。
三、发行阶段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特别规定
1、董事会决议中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在启动小额快速定向发行股票后,应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
2、上市公司未聘请承销商而自行销售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直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履行验资程序。
3、按本业务办理指南申请定向增发股份快速上市的,上市公司可在办理完成增发股份登记手续后,将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与上市公告书等一并对外披露。
四、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快速上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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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在完成小额快速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验资程序,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同时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与上市手续,实现新增股份快速上市。
2、上市公司应在验资报告出具的当日或后一个交易日上午9:30以前,通过交易所业务专区上传以下文件资料:
(1)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申请书》;
(2)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3)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如适用);
(4)保荐机构或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6)验资报告;
(7)特定投资者分别出具的关于在一定期间内不转让所认购股份的承诺函及股份锁定申请(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如适用);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上市公司应在验资报告出具的当日或后一个交易日上午9:30以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向结算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报表;
(3)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报文件;
(4)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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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销协议(如适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公司必威体育精装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中,结算公司要求提供原件的(如验资报告),上市公司最迟应在新增股份上市日的前两个交易日下午5:00前补充提供,若无法按期提供的,需及时与交易所及结算公司联系,确认是否需延期办理新增股份上市。
4、交易所、结算公司在上市公司提交前述申请文件当日完成审查工作,并确定新增股份上市日,由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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