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留置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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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留置权

买卖合同,留置权 就留置权的适用是否受合同种类限制答同学问(隋彭生) 1.《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根据以上条文,当前流行的观点是:留置权的适用,是不受合同种类限制的。 2. 《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95条就仓储合同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有规定,可以在《物权法》之后,也可以在其之前。《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合同法》的上述5条规定,并没有被废止。上述5条属于物权法规范。当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物权,dd而127条是经济法规范。 4.《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对《合同法》,《物权法》却无类似178条的规定,只有第8条的规定。 1 5.《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认为留置权不受《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的限制,违反了物权法定主义。 6.《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处特别规定包括新法以前的规定。 7.《物权法》第85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为有《物权法》第8条,故而留置权适用的合同种类不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作《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其是否权规定留置不受五种合同的限制,尚须商榷。 .真理首先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早先我认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天然孳息属于出卖人。经过岁月的冲刷及《物权法》116条的出现,这种观点已经没有多少人反对了。 2 篇二: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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