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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抵押
买卖合同抵押
合 同
抵 押 买 卖 借 款合 同书 编 号(2009)字
抵押买卖合同
出借人(债权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合同,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拾 万元整。借款人只能用于经营流动金并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若有其余合伙经营者,同时提供合伙人证明;保证资金用途合法,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09年 11月10日至2010年02月09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 / %(年息)/%(季息)1.5 % (月息),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按协议支付。
第四条:利息结算:
第一次付息: 时间2009 年11月 10日 人民币)计4500元
本金支付:时间 2010 年 02月 09日金额(人民币)计 100000元
其余费用按委托协议、保证合同及利息清单支付。
第五条:延期违约金: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出借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利息及保证合同项下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借款人如果有一次逾期从应付之日起超过三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资金交接:他项权证或网签办好之日起两日内将所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三日内不能全款交付的,或出借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反悔的,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借款人,并支付为办理借款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但由于借款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所借款项时,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出借人,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同时多
支付30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出借人才予以借款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八条:出借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通知借款人即抵押人;借款人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及债务责任,除借款人在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及债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出借人不参与与借款人的经营,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违法风险,和其他任何风险。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及时承担债务责任,或其他担保法规定的影响所借款项安全因素出现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含逾期息,违约金等;而出借人无需为借款人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一条: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抵押期限:自 2009年 11月10日起至 2010年 02月 09日止。抵押房产位于
建筑积平方米;本抵押权人享有第一顺序抵押权。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有抵押权人掌管,抵押人应该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臵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已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出借方或其他保证方损失的,有抵押人承担赔偿(含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视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有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二)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立即清偿债务,否则抵押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上述情况,抵押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办妥,否则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享有该抵押物拆迁的各项权利,直至本合同各项权利偿还清为止。
第十六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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