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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质保金
买卖合同质保金
质保金的性质及其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09-09-19 点击率:499
作者:雷新勇
质保金条款作为合同付款义务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手段,被广泛运用到诸如建设工程、承揽加工以及买卖等合同关系当中。在这些合同中,往往约定由付款义务方保留一部分款项暂不给付,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或标的物交付后一定期限届满,标的物质量合格再行给付。由于质保金不是法律直接使用的概念,加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质保金的约定一般都非常简单,导致围绕质保金的问题形成了不少纠纷。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甲公司给付乙公司承揽价款1500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设备安装合格支付总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待设备正式运行满一年后给付。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质保期为设备安装合格至正式运行后一年。合同签订后,乙方如约将设备制造并安装完毕,经甲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如约付清90%的价款。此后,设备正式投入运行。在运行中,因部分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双方达成协议,由乙公司负责维修、更换,对因为图纸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更换的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因为加工制造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费用由乙公司承担。此后,除对个别零件外,双方未再就设备质量进行交涉。设备运行一年后,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该10%的质保金,甲公司以质保金就是保证质量的,
质保期届满设备无质量问题才能给付,只要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就有权拒付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起纠纷成讼。
应当怎样看待质保金的性质?怎样确定质保金的处理规则?这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研究和统一的问题。
质保金的具体含义,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为质量保证金;一种理解为质量保修金。所谓质量保修金,顾名思义,就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修金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标的物的维修,防止事后因维修费用问题导致维修不能及时进行的情况,其用途是特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质保金能够明确为质量保修金,那么司法处理就比较简单,即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或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的,即可先动用此质保金或以此质保金充抵;如果质保期或保修期届满,标的物质量并未出现问题或并未维修,或者虽进行了维修,但费用仍有剩余的,那么付款义务方就有义务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向其给付相应款项,因为该款项本来是合同应付价款的一部分,是其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未明确约定,质量保修金不是合同质量责任的上限,即如果在质保期内或保修期内,因标的物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支出费用的,付款义务方仍有权继续向相对方追究质量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维修是由维修义务方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款义务方自应将质量保修金给付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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