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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红军2014常识判断讲义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何谓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3.地方性法规:可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四)实施
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何谓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裁决、调解、指导
一、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
二、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四、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五、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何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简单说来,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该行政主体上级机关裁决为行政复议,请求法院裁决为行政诉讼。
区别:
1.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复议可以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般不可,除非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联系: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纳税争议案件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的案件
复议前置且终局关系
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二、即可复议又可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
(1)国家行为: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行政调解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
(5)内部行政行为
三、可复议不可诉讼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复议,不可诉讼
1.找谁复议(复议机关)
(1)上级机关
1)两个上级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一个上级
垂直领导的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国税等
省级以下政府——上级政府
(2)原机关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
(3)上级和上上级
派出机构——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二、找哪个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
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重大涉外或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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