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写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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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写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写买卖合同 龙源期刊网 .cn 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同曲异工之为 作者:冉启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 要 在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民法起源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私法乃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意思自治为最高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与物权法各立法典,又工为相系。 关键词 合同法 物权法 异曲同工 作者简介:冉启荣,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05-02 一、民法范畴的合同法与物权法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民法的含义可以据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意思给出,也可以据广义和狭义的意思给出。为了便于人们更好的认识和理解合同法、物权法,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应当首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体例开始作手把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商法在我国是作为同一个法律部门划分的,同属于私法范畴,民、商立法也比较分散,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理解民商合一或者民商分离,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事统一法典。在我国,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具有准民法典的性质,仅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我国民法属于实质上的民法、狭义的民法。就其后公布的有关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商事法,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应当理解为是准民法典的补充和补缺拾遗并具有特别法的特点,它们的异曲存在并不代表真正法典意义的民商分离或者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理论界虽有过不同的观点和见解,但单从法典意义上的立法体例来讲是赞同前述观点的,对于合同法和物权法同属民法范畴而言,这也是值得肯定的。1981年12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共有五十七条,它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1999年3月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废止了包括《经济合同法》在内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86年4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对物权和合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已不适应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日后便呼之欲出了《合同法》和《物权法》。本文所称的异曲,其实就是指民法范畴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各立法典,以及所规定的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方法,但并非是超出了民法范畴之曲;同工之为,则是指两法之间的地位、联系与作用,是本文简述的重点。 二、两法立法背景和原则宗旨 篇二:合同法解释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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