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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买卖合同
楼花买卖合同
香港楼花买卖的一般程序
香港把商品房预售称作楼花买卖,那么,在襄樊买卖楼花有哪些程序呢?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发展商律师代表买卖双方办理一切法律手续,即使买方另聘律师,亦须缴付发展商律师的费用。
由于发展商出售楼花多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为使置业者(特别是真正的用家)能获得公平参与市场的机会,香港政府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于1991年2月作出规定,发展商要在楼花发售前7天宣布有售搂说明书派发,说明书必须按照指定内容编写;房屋单位的价目表亦须在开售前3天派发,田土注册处更将上述措施列为“同意方案”的新条款,以使置业者可在事前了解楼宇的详细资料,在理解其中内容后再决定购买。为抑止过热的炒卖活动,解决排队买楼所引起的秩序问题及加强对楼宇用家的保障,香港政府于1991年8月又颁布多项楼花发售的新措施,其主要内容是:
(1)发展商在发售楼花时限定每位买家只需登记一次及提要亲自登记,每位登记人士只可购买一个住房单位。
(2)发展商应在买家实际选楼前进行抽签,重新编排登记号码,使首先排队及登记的人士未必可获首先选择楼宇的权利。
(3)发展商在每次售楼时必须公布出售住房单位的的总数及预留给私人买家的住房单位数目,让准备购房者在事前可估计购得住房的机会。
(4)买方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时,须付楼价的5%作为订金。如买方未能签署正式买卖合约,“拟订费”是楼价的3%。
自新措施实施以后,有意买房者均可在指定时间内向发展商登记认购,并获得同等的抽签机会,不过由于上述规定只通过田土注册处的同意方案来实行,售卖不受同意方案管制的楼花时,发展商便无须遵行同样的规定。
香港有意购买楼花的人士,在决定缴付订金之前,会透过广告、发展商发出的售楼书或楼价表等,了解清楚该发展项目的详细资料和买卖程序。大厦公契的重点,包括公用地方的定义、委托管理公司的条款,计算管理费的基础及管理费按金等资料,亦会载于售楼书(通常印有中文版本)内,有意购买楼花的人士亦应详细阅读。
(1)向发展商买楼花手续
买房者向发展商购买楼花,首先须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及交付部分首期订金(大约为楼价的20%),然后在指定日间内到发展商特定的律师楼签署正式买卖和约,交付首期订金的余额及决定楼价的余额如何交付,通常可供选择的方式是即时付清楼价、即时按揭或建筑期付款。采用集市按揭付款,需要在规定限期内(一般是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后14天内)与银行签妥楼花按揭合约,由银行将****金额交付发展商;买家在1个月即开始按月还款给银行,到楼宇落成时买家须再办理正式按揭手续。如果选择建筑期付款,买家须在楼宇建筑期间,按买卖合约所订日期,再次缴交部分楼价。发展商在楼宇建成取得入伙纸后,会通知买方(如非采用即时按揭者)在一定限期内缴付楼价余款,签署楼宇产权转让契约和楼宇公共契约。买方须负责律师楼及政府的一切收费,还要缴交管理费及水电表的按金等。发展商于买方办妥上述手续后,把新楼的门钥交给买方,让买方查验收楼。
(2)楼花转让
买房者如不能直接从发展商处购得物业,可向一些购得“楼花”的人士要求转让。楼花的转让和现货楼宇买卖有很大分别,一般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由原来的买家与发展商签署一份文件取消已订立的买卖合约,然后再由发展商与新买家另订买卖合约,以后的事情就由新买家与发展商根据新签定的买卖合约行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商通常会对楼花的转让加以限制,例如根据一般发展商的售楼章程,买家在未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前,不得将名下的楼宇转让;到正式转让时,亦须获得发展商同意,有些甚至要征收转名费(一般为楼宇最初售价的0.5%至1%)才准转让。再者,取消原有买卖合约的文件及另订新约,也须经律师及收取费用。
以“转卖合约”的形式办理,即新的买家不用与发展商办理转名手续,只须以高于原来发展商所订的售楼价,买入原来买家与发展商所订立的买卖和约的一切权益。这种楼花转让方式,实质是一种权益的转让,即因为楼宇还没有落成,原来买家只是将从发展商购得的权益卖给新买家,而在签署转让合约后,原来买家的责任并未完全消失,楼宇落成后,原来的买家仍须协助新买家向发展商办理楼契手续,以中间人的身份将住房单位的业权正式转到新买家名下。
可以看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和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使香港的房地产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香港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香港住房预售制度的几大特征在于:
一是交易中产权的明晰界定。田土注册处的设立为当事人查清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了场所,发展商规费交纳完结前不得签订买卖合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交易标的的合法性。
二是交易形式的规范化。要求律师以宣誓书形式向田土厅注册官申请,买楼合约须用指定格式,全部合约需要向田土厅注册等要求,表明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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