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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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答辩状

混合担保,答辩状 篇一:上诉答辩状(担保责任)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V。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得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合法、合理的。 2012年12月15日,答辩人与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0078《买卖合同》,因原审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审被告以合同约定价格回购商铺,而被答辩人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内容包含承诺为答辩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原审被告XXXXXX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补充范围包括合同交易价格、销售合同的内容等。上述被答辩人已经承诺对合同项目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范围里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也包含原告原审被告的所需承担的义务,另范围后面加“等”,说明还包含其他方面承担范围,是对《担保函》排头约定承担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担保的补充。被答辩人属于对担保责任认识错误,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买卖合同》 第 1 页 共 1 页 篇二:民间借贷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262298.59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17701.41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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