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保险协议如何签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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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险协议如何签署

物流保险协议如何签署 篇一:物流与保险如何实现合作共赢 物流与保险如何实现合作共赢 “保险和物流,就像是一对婚姻伴侣。”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说。 在物流一方,由于涉及运输、仓储、配送等众多环节,风险与生俱来,依靠保险的手段转移风险,是一种未雨绸缪的选择。而在保险一方,中国物流业快速成长、物流市场扩大,无疑为其提供了拓展新业务的机会。 然而,在张柱庭看来,尽管具有天生的“伴侣”关系,但双方的“联姻”一直以来似乎并不完美。 不完美的“婚姻” “物流企业并不排斥保险,可现在的险种并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在日前举办的2011现代物流与保险论坛上,来自一家物流企业的代表如是说。其实,这也是大多数物流企业的真实想法。潜在的风险和索赔的烦恼,使物流企业对保险都有着强烈的需求,然而合适的险种却很少。 张柱庭介绍,依据《保险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其余则为自愿保险。以公路货运业为例,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险等车辆的保险以及货物的保险等。 在传统保险产品体系中,均有货物运输保险、仓储保险等,但相对独立的保险产品割裂了现代物流的各个环节,在强调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的今天,物流与保险“脱节”的现象,变得明显起来。物流责任险,被认为与物流企业更加贴近。不过物流企业也反映,出于对风险的防范和对成本的控制,保险公司往往对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使物流企业在保险之后仍觉“不保险”。 条款复杂、索赔困难,让许多物流企业感到头痛。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一些零担货运企业往往需要面临货物件数多、单件价值低的问题,由于逐件货物进行保险,手续十分繁杂,赔偿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时间耗费很长,但客户却会将这部分的责任统统划到物流企业的头上,有时企业不得不先行赔偿,甚至付出很多额外的代价。 据张柱庭观察,在保险条款的制定上,物流与保险双方的地位并不对等。“保险业太多的晦涩难懂的格式条款,穿上了示范合同文本的外衣。”他介绍说,尽管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由保监局统一制定,在保险理赔方面,各保险公司却往往有各自的标准。而物流运输业一方,由于缺乏对保险的谈判能力,对格式条款、示范合同文本没有参与权和参与制定能力。在这种强弱不对等的关系下形成的“联姻”,自然会遭遇各种碰撞与考验。 作为保险企业的客户,却在保险条款设定等方面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样的尴尬状况让物流企业有些伤心。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在保险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有一些辛酸和难言之隐。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险部经理刘艳龙就坦言,由于与物流相关的保险在我国推出的时间很短,国内保险公司大多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物流行业环节众多,并且涉及货物托运方、契约承运方、实际承运方等各方利益,在责任划分方面往往难以鉴定,有时保险公司也很无奈。此外,有些企业在投保后放松风险管理,在装运、装卸时野蛮操作,反而造成物流风险的不断扩大,这显然不符合保险服务的初衷。 保险企业无法想像运输风险会如此之高、物流环节如此繁杂,物流企业则更不愿面对险种单一、索赔艰难的现实。本应互相依存的双方,因此失去了最初的信任。 先天的不足 如何让物流与保险走出目前的尴尬处境?业内专家认为,除了加强双方沟通,尽快消除误解、改变信息不对等的现状外,还应寻找更深层的原因,尤其是要弥补“婚约”——相关制度存在的瑕疵。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月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然而,货运车辆交强险对于任何保险公司来说都是“烫手的山芋”,由于货运车辆出现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客车高很多,且保费一般较低,所以赔付率也比较高。 张柱庭认为,目前针对车辆的强制保险犹如“包办婚姻”,导致双方都倍感折磨。货运企业一方由于必须为车辆投保,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货运车辆交强险投保难,而保险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导致货运车辆投保难。“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中的强制保险没有准确实施”,他进一步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则是“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个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连最基本的名称都不统一,又如何保证顺利实施呢?”张柱庭建议,在强制保险方面,相关条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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