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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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篇一: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写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出台之际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孙霄兵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学校制度,其中明确要求学校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为了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促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教育部在长期、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以及与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入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教育部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后,于2011年12月8日以教育部第32号令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制定颁布,是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和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必将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和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的进展。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并要求“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予以实施。《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1998年《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作为高校 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有利于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结构的完善。 《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功能和地位进行了准确定位。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规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这样,学校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贯彻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基本权利,也是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内容。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他们的智慧和热情;有利于克服学校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保证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科学发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也都有相关规定。教育法律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为学校推进民主管理的形式、路径、范围等指明了 方向,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1985年发布的《暂行条例》,限于高等教育领域,与《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契合配套。一些地方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只适用于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并且大多只是专门规范高等教育或者基础教育阶段。 新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把法律法规中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规定》第七条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项规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聘任、考核、奖惩、福利和校内分配的原则、办法等。第五项规定,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第七项规定了日常的民主参与和监督。第八项为兜底条款,即讨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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