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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权
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这样的状况,就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究竟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和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是原材料提供方,乙厂是购买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达乙厂,合同中约定:乙厂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星期内支付货款。乙厂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此时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合同中关于纠纷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按合同法规定。
对于这个案例,对于合同纠纷问题的约定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本案中,因为没有实际的约定哪一个法院为纠纷解决对象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
(一)在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适用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路**,法人代表:***。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下周一即8月22日通过EMS邮件,邮寄时需要注意按以下方式填写邮件详情单:
一、收件人姓名:方业剑(民二庭)
单位名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电话:5352663,4298001
地址:合肥市新海大道
二、寄件人姓名:周兴斌
单位名称: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4286648,4286608
地址:合肥市芦岭路康城水云间一号商办楼
内件品名:合肥市宽宏商贸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数量:原件一份
篇三: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本案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作者: 林诒高 发布时间: 2004-06-28 11:10:52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方式中约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货至需方(即被告)仓库或指定地点”。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5万余元,但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原告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偿付货款。
二、分歧
对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共同出具的《对账单》,对付款方式和付款地点未作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本案《对账单》,原告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应在原告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对账单》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而成立的买卖法律关系,应以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交货地点
为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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