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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
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
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及认定依据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不适用本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断依据
根据以上法条,实践中一般结合以下几个标准判断员工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
篇二: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职务行为如何认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迅捷,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职员或者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确认这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的第三人的保护,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意义。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职员基于职务工作的侵权行为使得仅为双方主体的职务关系进一步复杂化,深入细致地研究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对于在微观上实践民法正义,更好地平衡经济组织体、职务人员和第三人的利益,当有其价值所在;职务侵权案件在我国司法判例中已占有相当比例,合理解决相关问题,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同样当有所作为。基于此,本文根据民法的理论学说,针对司法操作中的种种分歧和问题,结合笔者承办的一个实例,就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一、案情简介:
A驾校在校外设立了驾驶员培训点,指派教师林某带一辆教练车在该地负责一批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实践操作培训工作,为期一个月。某日下午下班后,五名学员邀请教练林某吃饭、喝酒,林某遂驾驶教练车辆载五人驱车二十里赴外地某饭店喝酒,深夜23时30分许,六人醉酒返回途中,林某将车驶入沟内,致乘车学员一死四伤,自己也身受重伤。死者近亲属及四伤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驾校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教练林某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A驾校应当对原告人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教练林某对该案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职务行为的概念
任。”法院认定A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就是基于法院认定教练林某与五被害人所从事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外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这常常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遇较为棘手的问题,各种案件、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很难认定。
那么什么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呢?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对职务一词作的解释是:“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顾名思义,
从事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的行为,即为职务行为。为了尽可能使受损害第三人得到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职务行为的外延作了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职务
业法人作为雇主的一种类型,其责任承担也适用于这一范围标准。
三、职务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理论对职务行为的研究较为深入,学理将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内容理论,又称主观标准说,即采用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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