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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安全生产保证金如何处理
采矿权转让安全生产保证金如何处理
篇一:已经取得采矿权的 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限制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限制
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是在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严格受国家行政权力约束的商业行为。在保护矿产资源和安全生产的问题上,我国对采矿权人的主体资质和采矿权的转让程序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在矿山企业承包、采矿权租赁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地区至今仍然困扰着人们。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因煤矿承包、采矿权租赁引发的纠纷屡屡出现,在法律界人们对于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的认识也并不一致。为此,本文拟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矿山企业承包存在的纠纷,就矿山企业采矿权的转让限制,矿山企业采矿权
转让合同无效时采矿权的归属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矿山企业承包和矿山企业采矿权租赁的实质。
1、 矿山企业承包的实质。
承包经营或者承包的性质,我国法律理论界目前的认识没有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们不能把关于土地承包的种种认识作为依据来处理采矿权的转让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矿山企业承包,如果仅仅涉及矿山企业的管理,就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本文所讨论的矿山企业承包,是现实中最为多见的涉及的是有关矿山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承包。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1)
而采矿权人采取承包的形式让承包人获得的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因此,实质上,这里的“承包”,就是采矿权转让。这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其特点不但在于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后仍然用发包人的名义采矿,也在于这种转让往往附有一定的期限,而且这种转让是有偿的。
简而言之,矿山企业承包,是附有一定期限的不改变采矿人名义的采矿权有偿转让。
2、 矿山企业采矿权租赁的性质。
矿山企业采矿权租赁,和矿山企业承包的区别主要在于“承包人”采矿用的是“发包人”的名义,“承租人”采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对采矿权转让的规定。
采矿权,不是普通的用益物权,它是特殊的物权,它和集体土地承包权等有根本的区别。采矿权处在公权力的控制之下,已经超出了普通物权的范围。获得采矿权的前提,是得到国家的采矿许可——表现形式是获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和行政许可是密不可分的。没有行政许可就没有采矿权。所以,跟据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可知,禁止采矿权转让是原则,允许采矿权转让是例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禁止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通过承包或者采矿权租赁转让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从中不难看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将采矿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进行流转。法律之所以作这种非常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其目的应当是限制采矿权的流转通道,便于国家对采矿业的控制和监督。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种规定完全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允许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情形。
企业合并,如果是吸收合并,如若拥有采矿权的吸收其他企业,企业自然拥有采矿权,不需进行采矿权转让;如若无采矿权的企业吸收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则采矿权依法就可以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采矿权因为原企业整体被吸收而被动转让。如果是新设合并,采矿权依法就可以转让给新设立的企业——采矿权
因为原企业整体并入新企业而被动流转。无论合并还是分立,采矿权都是作为原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而转让的,采矿权并没有作为单独的企业财产而得以流转。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如果只是松散的结合而不设立新的合资经营企业或者新的合作企业,则如果采矿权转让给合作方或者合营方——合作方或者合营方得到采矿权后如法炮制,采矿权又可以流转到其他合作方或者合营方,这样,矿产资源法就没有必要限制采矿权转让的形式了。根据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本意,已经采矿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合资经营企业或者新的合作经营企业的一部分,才能将采矿权合法地转让给新企业。简而言之,采矿权必须作为原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才能够得以合法转让。
企业资产出售,指的应当是企业资产整体出售或者企业与采矿业密不可分的全部资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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