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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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建议

食品安全法建议 篇一: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存在问题及建议 《食品安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永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霍建国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指出,全面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起长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因此,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生效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基本**,体现出不少的创新和亮点,如: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明星代言要担责、任何食品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问题食品要召回等等。它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维持现行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了了解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民革四川省委对此进行了调研,发现以下存在的问题: 一是食品生产监管仍然面临困境。 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但目前我们的食品生产管理依旧是按部就班的条块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监管链条存在交叉或缺失。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无人问津。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尚有待完善。 虽然《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相关执法人员面对一些“问题”食品,只能告诉老百姓如何识别假冒伪劣。这等于把控制假冒伪劣的风险转嫁给老百姓自己承担,而老百姓并不是具有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对于这些危害应如何识别、如何防范都没有明确的判断。 三是食品检验制度在透明和监督方面有一定的缺失。 《食品安全法》即使取消了食品“免检制度”,但是否所有食品都 百分之百的通过检验,抽样检验的样品与总体产品的关系怎样等等,普通民众并不知道。这就要求,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的对象、方法、标准等,在条件允许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检验部门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检验部门还应当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方面比较缺失。 四是食品召回制度实施中有一定困难。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现实是,我国 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更何况我国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他们连标注的生产厂家都是假的。而很多小的食品生产者、餐饮小业主一旦要求其召回问题食品或责令其作出民事赔偿时,他们往往干脆关门逃跑,拒绝赔偿,因此食品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 五是假一罚十往往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比如,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一旦被查出食品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此种 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 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 “盲区”需要适当“越位”,适当“越位”属于良*越位,并不是被法律所绝对禁止和认定为无效的。通过适当越位来延伸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弥补监管空白,实现无缝隙链接。当然,在适当越位成为一种工作常态之后,需要上级主管机关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越位的事项转化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使得信息既互联互通又公开透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督促各部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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