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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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往往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就会涉及到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法院来说,买卖合同的纠纷是有诉讼时效的。不能当事人随时提起诉讼,法院都要受理。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究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详情请阅读下文。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中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如原来的《德国民法典》第477 条规定:解约或减价请求权,以及欠缺保证品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瑕 付时起经1年时效消灭。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原来中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中国《合同法》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 德国在债法修改后,也是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注:具体内容参见2002年1月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438条规定。)。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其诉讼时效还是有变化的。大家在查询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这个是不是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以免给自己的权利带来损害。 篇二:在买卖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评析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认定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 ──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兆江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来源:佛山市中院民二庭 作者:吴行政 日期:2006-12-20 17:40:30 点击:335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汕路华南植物园对面子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冬梅 委托代理人:林仲,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朝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兆江,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风华路锦经绣北3号。 委托代理人:刘贵庆,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子光公司、冯兆江有业务往来,子光公司向冯兆江供应轮胎。在2002年11月20日冯兆江签名并盖章确认顺德市容桂区上佳市珠江轮胎店向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轮胎一批,其中未付货款为100000元。原“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广东子光轮胎连锁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个体 户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珠江轮胎店的经营者是冯兆江。子光公司遂于2006年4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兆江支付货款10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的纠纷是由于子光公司卖轮胎给冯兆江,而产生冯兆江应支付货款的义务,从而引本案拖欠货款纠纷。子光公司认为涉案标的应为欠款纠纷的观点不正确。结合本案分析,10万元是由于子光公司向冯兆江提供货物后,所产生冯兆江的付款义务,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本案中子光公司、冯兆江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即冯兆江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但冯兆江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2002年11月20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子光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子光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冯兆江主张权利或证实冯兆江同意还款,故子光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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