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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工作总结
债权工作总结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
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
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
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的简单总结
一、会前准备
1.债权人签到、与会其他人员签到;
2.人民法院核对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人民法院宣布参加会议的人员:债权人、管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人员、工会代表;
4.人民法院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问题的说明(包括:对参会人员的说明、对通过决议条件的说明、对申报债权总额和比例的说明、对暂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明);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开会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债权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 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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