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概况童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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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概况童超

一九八四年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概况 童超 2007-07-17 15:34:53| 分类: 曲水流觞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九八四年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魏晋南北朝史学工作者盼望已久的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于本年十一月九日在成都正式成立。在学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讨论会上,与会代表提出论文七十篇,分别对魏晋南北朝肘期的民族关系、阶级关系和社会经济等重要专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本年度发表在全国报刊上的有关论文近二百篇,不仅在数量上较去年有所增加,而且在研究领域上有重要的开拓,显示出我国的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仍保持着迅速提高的势头   一、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本年在这一方面的论文,具有不少新的特色。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研究,论者的兴趣丝毫末减,不论是三国屯田制、西晋课田制、北魏均田制等课题,都推出了见解新颖、论据充实的力作。三国时期的曹魏屯田,过去论者一般认为具有军屯、民屯两种类型,似已成为定论。赵克尧、许道勋《略论曹魏的士家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一期)提出,除军屯、民屯外,曹魏还有士家屯田这种类型。士家屯田开创于汉献帝初平三年底或四年初,早于民屯与军屯的创立时间。它包括两种形式,设置政治中心的可称腹心地区的士家屯田,由地方州兵将领督领的可称为州郡领兵的士家屯田。赵、许的看法显然不同于把士家屯田归入军屯的传统观点。黄茂生《曹魏军屯究竟始于何年》(《学术月刊》第四期)不同意黎虎去年提出的看法,认为曹魏屯田并非始于兴平元年。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第三期),细分缕析地探讨了军屯制度的一些问题。对东吴屯田的探讨,主要有林志华的《东吴屯田制探略》(《安徽大学学报》第一期)与《孙吴在安徽的屯田》(《安徽史学》一九八四年第一期)两文。林志华认为,孙吴政权实行屯田的目的在于为大族们瓜分土地和劳动力提供条件。屯田制虽然也是以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屯田及屯田户实际上为各级将领所私有,成为豪族地主经济的一部分,其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   与屯田制相比较,三国时期自耕农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应当如何估计?过去论者对屯田制一般给予很高的评价,而对自耕农及其小土地所有制则缺乏足够的重视。黎虎《三国时期的自耕农经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二期)指出,屯田制对于稳定当时形势,克服群雄,形成三国鼎立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就三国时期全部社会经济而言,其作用还是次要的,自耕农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才是主要的。这是因为自耕农小块土地的总和多于屯田土地;自耕农仍是农民中的大多数,而屯田民相对来说是少数;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编户而不是屯田。   关于西晋课田制,史学界长期意见分歧,主要存在着税制说与田制说的争议。赵向群的《西晋课田法新议》(《西北师范学院学报》第四期)指出,税制说与田制说都有可疑之处。课田制既不是税制,也不是田制,而是与税制、田制有着密切关系的一项具体经营管理办法。课田制以人口与劳动作为管理重点,贯彻着“均政役”的改革精神,体现出因民之力以使民的原则。高志辛的《西晋课田研究的剖析》(《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也认为,西晋的课田制就是课佃,课佃就是政府督课佃者耕种政府经营的土地。曹魏屯田转变为西晋课田只是政府经营的公田内部的经营方式的改变,不涉及政府经营的公田以外的民田。   关于北朝均田制,本年发表的较重要的论文有刘枫的《李安世的均田疏和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历史条件和作用》(《郑州大学学报》第二期)、《北魏均田制中的经济思想》(《学术月刊》第八期)、武建国的《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与北魏均田制的有关问题》(《思想战线》第二期)等。刘枫认为,均田制在原则上承认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普及了土地私有权,具有保护大地主经济利益的经济思想。武建国认为,西魏大统十三年残卷所反映的应是元澄等人于熙平中修订过的北魏后期的均田令,用残卷来说明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度,或说明北魏肃宗熙平以前的均田制度都是不妥当的。   加强魏晋南北朝整个时期或某个发展阶段或某些部门的总体性研究,是本年社会经济史论文的一个突出特点。蒋福亚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历史地位述论》(《北京师院学报》第二期)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具备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两大经济文化高潮间的过渡时期,是第二次经济文化高潮的准备时期。柯友根的《试论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的缓慢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三期)对十六国时期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了这样的基本估计: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的破坏,但是从空间上来说,北方的广大地区,社会生产的破坏、恢复和发展是不平衡的,存在着差异性。不仅破坏程度有所不同,而且生产并非完全陷于停顿,局部地区还有一些发展。从时间上来说,综观全过程可以看出破坏后又逐渐恢复,逆转时也有曲折回升,停滞中仍有缓慢发展。所以总的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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