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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于年 月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lt;1甲方与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2、委托权限: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第( )授权:
lt;1民事诉讼代理;
1、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包括代为在诉讼文书上签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诉讼请求,可以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2、一般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提供证据。
3、代为缴纳、退取诉讼费。
lt;2刑事诉讼辩护或刑事自诉代理。
lt;3其他非诉业务代理。
3、承办律师及助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
理)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4、律师费: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给乙方律师费:
lt;1计件收费方式(政府指导价):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元;
lt;2部分风险代理:
1、本事务收取前期律师费元,后期律师费按的收费; 若本事务达不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只收取前期律师费,后期费用不再收取。
2、全风险代理:
本事务若达到双方共同期待的结果,则乙方收取律师费。
5、诉讼费:本事务甲方预先向乙方缴纳诉讼费最后以实际向法院缴纳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6、交通费:本事务甲方向乙方支付交通费
7、本律所不收证据原件,原件已由委托人自己保管。
8、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成立,在甲方付款后生效。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事务完成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以上条款委托人已经认真阅读,对各条款均已清楚,委托人: 。
委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
代表(签字):
篇二: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 (以下简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 月 日订立: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
[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阶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相关的法律事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2)
1.?诉讼仲裁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2.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一般授权。
3.?执行案件?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1.3.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 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1.4. 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以下方式或按约定收取律师费,双方的律师费约定如下: RMB人民币
1.5. 其他费用
乙方承办律师在为甲方办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及经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由甲方承担(以上统称办案费),实报实销。
1.6. 支付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其余律师费等待案件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支付。 根据以上第1.4条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先行支付
上述费用可通过银行划款方式将款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山西路支行
开户名称: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银行帐号: 100 129 800 900 559 8744
1.7. 联系信息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5号科投大厦502室邮 编: 200030
电 话 联 系 人:电邮:
客 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电邮:
1.8. 其他约定
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1)在合同期间内,律师开展工作后,无论案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撤诉、客户放弃权利、客户单方撤销委托等)均视为律师事务所已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事项,按约定的律师费全额收取。
二. 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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