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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居)委会审查参保资格,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口簿。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并按规定时间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址、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初审后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参保人员的变更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变更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信息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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