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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制度剖析
马融(79—166) 东汉著名的经学家,才高博洽,遍注经书,常聚徒千余人讲授经学,卢植、郑玄皆出其门下,被称为“通儒”。 郑玄(127—200)郑玄通晓经学,学问渊博,遍注经学,著述极丰,是汉代经学的集大成者,其学号称“郑学”。 应劭是东汉时期博览多闻的经学家、律学家。著有《汉官礼仪故事》及《律略论》、《汉朝驳议》等制度、律学著作。 《律本章句》或是诸儒章句的纂辑,或是应劭自己的研究成果。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 违忠欺上谓之谩, 背信藏巧谓之诈, 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 两和相害谓之戏, 无变斩击谓之贼,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 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 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 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 三人谓之群,取其非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晋代律学家张裴在《律表》中有一段对法律概念的精确解释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1、背景——缇萦上书 2、内容 墨(黥qing)——髡钳为城旦舂 劓 —— 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 斩右趾——弃市 《汉书·刑法志》记述文帝废除肉刑 : 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令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 “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吾甚自愧。故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行为能力 婚姻制度 所有权 汉代民事法律制度 23岁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婚姻解除 一妻多妾制 婚龄 七出三不去 继承制度 诸子均分财产制 嫡长子继承制 收养制度 女子继承权 嫡长子继承制 秦汉律明确规定在官位继承权上一律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秦在皇位继承上,除遵嫡长子继承制度外,并用遗嘱的方式确立皇位继承人;汉代继承这一传统。 如《史记·孝文本纪》中有段记载说:“立嗣必子,所从来远矣。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也。” 若非嫡长子继承爵位和官职,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汉书·外成恩泽侯表》记载,元延三年,营平壮侯的嗣侯赵岑“坐父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为嗣”,结果受到免除二干九百四十四户的惩罚。 诸子均分制 据《史记·陆贾传》载, “孝惠费时,吕太后用事,欲王诸吕,畏大臣有口者,陆生自度不能争之,乃病免家居。以好峙田地善,可以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托音)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女子继承权 《棠阴比事》中记录了《风俗通》中的一案,“汉沛郡民,家赀二十余万,一男才数岁,失其母,有一女不贤,其父病,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后来在争讼中,太守武断地认为立遗嘱人之所以让女儿继承家业实际上是—种寄存关系,并不是一种继承权利。尽管判决与遗嘱相抗衡,但案例说明,在汉代妇女是享有继承权的。 汉代行政机构与职官 县 令 郡 守 中 央 丞 相 地 方 皇 帝 三 公 最高统治者 九 卿 立法权 裁决权 封国 州 前期与郡县并存 东汉末期 御史大夫 太尉 两汉入仕的选举方式 察举法 征辟 岁举 特举 孝廉 察廉 茂材 贤良 明经 明 法 尤异 治剧 多为庶民 现任官吏 西汉为秀才. 民吏皆可. 多被任为县令 官吏 普通吏民 自下而上 最主要 途径 征召 皇帝直接任命 辟举 地方官吏推荐 上书拜官 士自己上书皇帝请求召用 任子 纳赀 吏二千石,视事满三年,可保举一人为郎 专门监察组织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监御史 十三部刺史 地方最高长官 御史台 三独坐 尚书令 司隶校尉 特殊的监察组织 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三公皇族外戚近侍 宦官二千石长吏 地方行政监察 督邮 中央行政监察 丞相司直 郡守 各部 汉代监察组织 监察诸郡 行政立法 附益律 尚方律 史 律 上计律 汉官旧议 抑诸侯势力 抑制官吏私自提高品及待遇的 规范官吏撰写史书 考核官吏 规定官制 抑商政策法律化 高度歧视商人 贬低社会法律地位 禁止商贾为吏 商贾不得占田 加重赋税,没收财产 缗钱令 告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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