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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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以三年制自费研究生贷款示例) 合同编号 **** 年 助 字第 **** 号 借款人(甲方): 张强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南开大学(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捌仟元整 (大写) 18000 (小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96个月,即从**** 年 **月 ** 日至 ****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 南开大学 ,账户号为: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一) 种发放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元,住宿费人民币 0元,生活费人民币 0 元;(公费生贷生活费的三个空则填写0,0,3000) (二)按学年发放: 1.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2.元,生活费人民币 3.元,生活费人民币元; 4.学年,学费人民币元; 5.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 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张强 ,账户号为: (填写张强在中国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开立账户的账户号) 。 二、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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