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调解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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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调解书

买卖合同调解书 某公司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县民初字第46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跳马乡斑竹塘村。 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振恒,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乌龙社区漕溪居民宿舍四组。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建三城花苑项目时,原告陆续向原告供应水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06 000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水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某公司在2009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某公司水泥款106 000元。 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梁 宗 权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继 东 篇二: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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