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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空巢老人”犯罪亟待引起重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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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村“空巢老人”犯罪亟待引起重视.doc

侵害农村“空巢老人”犯罪亟待引起重视   摘要:尊敬、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随着社会转型发展的加快,在中国社会老龄化急速加剧的今天,农村“空巢老人”却成为犯罪分子的首选目标。此类案件的频发给老人带来巨大损失与伤害,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社会反响恶劣,亟待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关键词:空巢老人;犯罪;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45-02   作者简介:倪华(1981-),男,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婧(1982-),女,汉族,重庆人,研究生,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静(1985-),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近年来,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和跨地域社会流动的加剧,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空巢期也越来越长。而由于老年人自身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和维权意识、又无人照应等种种原因,许多不法分子将作案目标瞄准了“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基于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提升空巢老人群体的治安防范水平,不断改善农村“空巢老人”的生存状况,切实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农村“空巢老人”频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农村“空巢老人”频受侵害的现状   “空巢老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膝下有子女但与其分开单住的老人,另一种是无儿无女无老伴的孤寡老人,还有一种是子女远在外地无暇照顾,不得已独守空巢的老人①。目前的农村,尤其是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的农村,“空巢老人”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地方都已成空心村,老人们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他们居住的村落人烟稀少,有的与邻居相距较远,邻居多数也是老人;住屋大都低矮破旧,年久失修,防盗设施薄弱;再加上年老体弱,缺乏必要的防御能力和抵抗能力。故而成为有些不法之徒首选的侵害目标②。根据调查情况显示,目前针对“空巢老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   (二)农村“空巢老人”频受侵害的原因   1.“空巢老人”老人身体状况差,防范意识弱。大多数独居老人的身体状况较差,缺乏防御和抵抗能力,尤其对欺骗性较强的诈骗类违法犯罪缺乏一定的辨识能力,在一些小便宜、小利益面前,容易心动,或者即使发现被侵害,也无法进行有效反抗。其次,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的出行反而受到一定的阻碍,减少了老年人之间的交流,造成老年人的精神荒漠。对没有上过学、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的老年人,犯罪分子更容易以嘘寒问暖,唠唠家常方式趁机而入,对老年人实施侵害活动。   2.部分“空巢老人”法制观念弱、维权意识差。从调查的侵害“空巢老人”权益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受害的老人大多不会主动打电话报警,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案发的不及时;同时,受害的老人大都缺乏维护犯罪现场的意识,被盗后往往会检查及清理打扫,使得与犯罪相关的指纹、痕迹等重要证据在这一过程中被破坏,也导致一些案件往往难以侦破,犯罪分子便借机有恃无恐多次作案。   3.农村警力不足,监防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由于刑侦体制的改革不够深入,警方人员、装备、经费不能及时到位,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导致农村警力不足。而案件侦破工作又往往由基层派出所承担,基层民警长期处在高负荷的工作状态下,形成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不良局面,全面防治工作难以开展。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并屡屡得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防范不力造成的。   二、维护“空巢老人”权益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老年人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当中,但该法侧重于对老年人民事权益和社会保障的规范,不能体现老年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特殊性,更不能突出对“空巢老人”的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刑法将老年人作为特殊人员予以保护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诈骗等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③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盗窃孤寡老人财物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④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情形,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以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抢夺罪⑤、敲诈勒索罪⑥的司法解释中将老年人作为特殊对象的规定。   虽然我国已经在部分法律规范中突出了对老年人的刑事保护,但这些规范还不足以涵盖“空巢老人”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农村“空巢老人”。因此,对农村“空巢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刑事保护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加强。   三、维护“空巢老人”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空巢老人”的防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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