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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文化”的几点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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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文化”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法官文化”的几点思考   【摘要】 近年来,法官与法官文化建设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法官、法官文化的界定入手,谈及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对东西方法官文化差异的分析、比较,对加强我国法官文化建设提出初步的建议。   【关键词】 法官;法官文化;法官文化建设   一、概念界定   “法官是什么”、“何为法官文化”,“如何加强法官文化建设”等问题近年来成为刑法学者、司法实务人员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官文化热的不断升温也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全社会对司法公正和高素质法官群体的殷切期望。   我国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兮》中就已经有了“法官”一词,书中有这样的描述:“天子置三法官,殿中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1]《辞海》中对“法官”的解释是,“旧时对司法官吏的称谓。新中国成立后,对法院审判员有时沿用此称”。《牛津法律大辞典》关于“法官”的解释:“法官(JUDGE),裁判纠纷和其它提交给法院决定的事情的人的总称。”[2]   目前,大多数国家是将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的代表。法官的使命在于严格掌握法律的标准并据此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作为掌握着生杀予夺、定纷止争大权的法官被社会所尊崇和信赖,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个社会所崇尚的正义――法的正义,正是通过法官的努力得以最终实现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经指出的那样,“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诸侯。”   法官文化的主体是法官,法官素质的高低既反映公正执法的水平,也对法官文化的发展方向起决定作用。法官文化状况往往通过以下方面呈现:法官是否在司法活动中实现了法律公正,是否排除了不良因素对司法的影响,是否在运用司法裁判权时实现了法的确定性理想。   关于“法官文化”,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官文化是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对法官行为产生影响和决定作用的一系列文化要素,包括法治思想、司法意识、司法理念、司法道德、司法规则等,即“司法者的综合素质”。也有学者指出:法官文化就是关于法官现象的文化,即社会文化在法官载体上的浓缩与体现。笔者认为,法官文化应该是“法官”这个特殊群体在各种司法活动中和诉讼活动外具有的法官职业特征的精神价值体系和社会生活方式。   法官有别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同时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有所不同,与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也存在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别首先体现在他们管辖与处理的事务不同,更重要的差别则反映在处理事务与行使权力时所使用的方法、策略,例如思考、分析问题的角度与立场;语言的运用风格;外部行为的特征等多个层面。法官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这也造就了他们与其他职业的差异。   法官文化的水平高低不仅对司法体制的确立和健康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会对司法活动的健康运行,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以及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一次不公的(司法)裁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行为危害性更甚。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仅仅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断把整个水源都污染了。”[3]重视法官文化建设,大力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官文化,不只是法院和法官的事,而是全社会应重视的课题。法官文化的存在与发展需要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一个漠视法律、法治意识淡薄的国家,法官文化很难有存在的基础;相反,一个渴望民主、渴望法治的社会,法官文化则会迅速发展。   二、几个典型国家法官文化的差异   西方对裁判官个人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有能、练达、公正。西方社会普遍认为所谓裁判必须要具备四个条件:独立、正当、迅速、同时要为国民所信赖。对裁判官的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发展所致。行政权、司法权不分是我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行政官员与司法官员合二为一,换句话说,当时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官群体,法官文化中包含着较多的依赖性。这对于建立良好的法治国家是个明显的障碍。“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有必要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官文化,以供借鉴。   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官文化中,法官的造法意识是其显著的特色。该类型的法官尊崇“正义高于法律”,通过违宪审查权的积极运用实现正义。美国的大法官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往往采用较灵活的解释方法,对宪法也不例外。庭审活动中,法官实际担负着造法职能,他们兼具创造法律的勇气与强烈的责任感。“美国法的历史,其实就是曾经伟大法学家和法官的历史”。[3]美国成立、发展的历史进程和国家政权形式与这种积极的法律文化关系密切。美国宪法将“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和监督”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有效的司法独立保障制度也为法官独立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在法官文化上与美国却有着许多不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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