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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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

建筑工程保险案例3篇 篇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案例案例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3日,浙江B公司的万吨巨轮满载矿石,途经我公司A项目施工水域时失去控制,触碰正施工中的大桥临时桥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项目部在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同时向承保A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公司C报案,当地海事局依法对肇事船舶进行了调查期的扣留。项目部首次向保险公司和船方预报损失为890万元。 处理结果: 通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C在事发后的第6天作出了预赔350万元的决定,随即我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肇事船舶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肇事船方B公司迫于船期压力,经过多轮谈判同我方达成赔偿协议,B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赔款748万元。 管理建议: 一、鉴于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报价导致工程的问题,在投保的时候不能简单的根据合同清单价进行投保,而应当根据设计价格进行调整:报价低的部分依据实际情况调高,报价高的部分适当下调。防止保险公司以投保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浪费保费,同时又防止保险公司以出险部分为不足额投保为由而进行比例赔付。 二、类似第三方造成我方工程损失的面临两种索赔选择:一是基于侵权向船方索赔;二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我们要适时选择索赔对象,特别是要抓住有赔付实力的保险公司,但要减少损失也不能忽视致害的第三方。一般情况下,选择保险公司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不足额投保等导致的一定比例的免赔;保险公司只赔偿我们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不予赔偿。选择肇事方时虽然可以主张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但又面临肇事方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责任限制等问题。所以需要综合运作,适时选择索赔对象。 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诉讼保全的方式给相对方施加压力,即为谈判增加筹码也为今后的执行做好铺垫。 四、发生较大事故时,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常会引用总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千方百计要找出你存在过失的证据,而事故中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过失,甚至有违规违法。目前,法律上“重大过失”无明确规定,本身也因其主观属性而不好把握。我们不要因为自己人的过失导致了重大事故,就以为是自己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就认为保险人说的有道理,对此我们还是应该依据保险法第18条据理力争的。 篇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案例 案例1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3)如果业主仍要求承包商在原定的工期内竣工,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案例2 徐某于2002年1月8日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认购书。双方约定,徐某购买A房地产公司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3.7万元,同时,双方在认购条件一款中作出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于200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期间,携认购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销售中心与卖方签约。如认购方未在认购期限内,与卖方就认购物业一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卖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的履行,并将认购方已购物业另行处理,且认购方已交定金将不予退还。”后 徐某得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后,又提出待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签订预售合同并付首付款,被开发商拒绝。这种情况下,徐某将A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认购书是否有效;3万元的性质;原告事先是否知道被告没有预售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而A房地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认购书无效。认购书被确定无效后,定金即失去担保效力,判决被告返还徐某定金3万元,驳回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约定了定金条款,符合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应视为有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徐某已按认购书的规定交纳了定金,故该认购书的效力自其交付定金后即已存在,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徐某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主合同系因A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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